厦海政〔2011〕9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20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厦海政〔2011〕99号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将由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对所有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相关当事人在接到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后,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规定事项履行,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和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卫生、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证照。


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土地执法部门要加强全区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巡查、执法力度,严厉制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各镇(街)、各村(居)委会要有效制止本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坚决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职权进行约谈、记录不良信息。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检举、揭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依法办事,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行为的,或者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当事人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电话:区城管执法局:6586110;海沧国土房产分局:6050190;东孚镇:6012172;海沧街道:6088148;新阳街道:6512395;区监察局:6583756。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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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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