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2〕7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意见》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意见》
厦湖府〔201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破解我区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盘活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和经费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以下均简称集体办园,含社区办园),推进湖里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学模式
(一)体制性质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和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可以确认并按照公办性质幼儿园纳入管理。
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原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可以收回由集体举办或合作举办公办性质的幼儿园。
(二)管理权限
幼儿园实施管办分离。根据《福建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举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经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应凭《登记注册证》到编制、质监、物价等部门办理法人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审批等相关手续。
街道、社区等作为举办主体负责幼儿园的日常运营。区教育局负责幼儿园的业务指导。
(三)财政模式
幼儿园采取自收自支的运营模式。
区财政和街道、社区的其他拨款,由相关部门实施审核监督。
(四)人员设置
幼儿园园长和教职员工原则上由主管单位负责聘用,按照《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编〔1990〕035号)要求,配足教师、保育人员、保安、校医等。
二、扶持办法
(一)对集体投资新建或新办的幼儿园分别按12班、9班、6班的规模,在开办时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70万、50万元的开办补助。
(二)改扩建的集体公办性质幼儿园分别按扩建后12班、9班、6班的规模,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70万、50万元的补助。
(三)根据《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规定,可以在财政核拨经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收取保育教育费。
(四)集体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由区财政和街道按5:5比例分担。
(五)根据《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财[2011]40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1]25号)规定,集体办幼儿园可以在经市、区教育局评估定级后,给予相应的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并由市、区财政按5:5拨付。
(六)鼓励和支持集体办幼儿园在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的基础上提升等级,争创市优园和省级示范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给予专项补助30万元,由区、街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七)集体办幼儿园的教师工资不低于编外补充性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评先评优、职称评定、教师培训等视同公办幼儿园教师。
三、经费使用
根据《厦门市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集体办幼儿园的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及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为:
(一)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玩具购置、维修;
(二)安全和卫生设施的购置、维护及园舍修缮;
(三)教职工培训;
(四)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
(五)教职工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四、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集体办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转变观念,先行先试,增加教育投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2012年秋季至少开办1所集体办幼儿园,到2015年实现开办3所或以上的目标。
街道办事处要着力解决办园场所,提供经费支持,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办园标准化,并督促落实适龄儿童入园。努力营造发展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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