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1〕7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沧城市建设战役项目创优创文明工地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沧城市建设战役项目创优创文明工地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质量创优和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更好地开展海沧区城市建设战役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厦建工〔2007〕23号)、《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建工〔2010〕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本区城市建设战役项目创优创文明工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优质工程
(一)未招标、未开工的城市建设战役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按创市优质工程予以发标或者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单项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市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二)已开工且符合创市优质工程的城市建设战役项目列为争创市优质工程。如工程被评为市优质工程,增补合格工程合同价2%的费用,作为创市优质工程的奖励。
二、关于创文明工地工程
(一)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市文明工地。
(二)未开工、未招标的工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按创市文明工地发标或发包,并在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几个具体问题:
1.已开工的龙门西路、新阳九号路二期C段市政道路工程、孚中央西路工程(文莲路)、建颖科技周边市政配套工程、港中路西段二期、东孚规划展览馆等6个项目要求补充争创市文明工地;
2.未开工的佳福花园主体工程要在招标时明确要求创省文明工地;
3.泰地海西中心、体育中心一期、东孚烟叶仓储具备申报省文明工地条件,要求争创省文明工地。
三、其他事项
(一)创优创文明工地列入区城市建设战役项目重点考核内容。区城市建设战役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城市建设战役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精神,确保本区城市建设战役取得好成绩。
(二)区质安站应加强创优创文明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对获得市优工程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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