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1〕14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28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集府〔2011〕145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二、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时间规定


(1)1月22日(农历除夕)21时至1月23日(农历正月初一)6时;


(2)1月30日(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1月31日(农历正月初九)6时;


(3)2月 6 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早8时至17时、21时至2月7日(农历正月十六)6时。


以上时段内允许在指定燃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域规定:


集美街道辖区:南堤公园为指定燃放地点。


杏林街道辖区:月美公园为指定燃放地点。


杏滨街道辖区:新源路与西滨路交叉路口西南侧集美快速路在建路段为指定燃放地点。


(三)品种规定: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6073103,杏林派出所:6079189,集美派出所:6068321,杏滨派出所:607913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集府〔2011〕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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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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