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2〕31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28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2〕31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的《思明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思明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09号,下以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本区符合《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参保对象中,46至60周岁人员参保率2012年底前要达到98%;60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率继续保持100%。提高参保率工作纳入区对街政府工作绩效考评。


二、政策措施


为提高本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区财政对本区户籍符合参保条件且年满46-60周岁居民参加该项保险给予补助。


(一)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3年。


(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但尚未参保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报,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自参保当年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


(三)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限内新增符合条件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申报,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自参保当年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


(四)《暂行办法》第六条、《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重新确认参保档次,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在政府每年为其按最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补助,补助期限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为止。


(五)第(一)、(二)、(三)项中的计生户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第(四)项中的计生户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每人每年再增加100元补助,补助期限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为止。


(六)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配足配强社保经办人员。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补助政策告知辖区全体居民,并做好辖内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密切协作。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明确职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工作,定期检查和通报各街道任务完成进度;思明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参保数据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拔付工作;区人口计生局、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计生优抚对象、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各街道、各社区负责政策宣传、本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兑现补助等工作。


(三)定期通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社区每双月25日应将本社区居民的参保情况上报各街道,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报区社保中心,区社保中心及时通报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展情况。


(四)经费保障。各街道要增加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经费及设备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区、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宣传、经办及年终考评奖励。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029.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