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1〕129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和湖里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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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和湖里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1〕1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和《湖里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增强中心城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对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在特定区域内购房以及租房补贴;总部企业高管、企业家的各类奖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在我区注册设立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三)新引进的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8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享受《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资助扶持的企业,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新引进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财政总收入贡献8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第八条企业对财政总收入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财政总收入贡献。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九条 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五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50%、40%、30%、20%、10%给予同额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40%、30%给予同额奖励。


若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前,已在我区享受用地、购房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款奖励。


第十一条 增资1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增资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20%另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第十二条 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25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单独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达到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可多个联合共同优先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多个企业合计连续两年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可联合共同申请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建设总部大厦。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可申请购买我区统建办公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补贴或优惠,单个企业补贴或优惠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并分三年兑现。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两岸金融中心(湖里区)和湖里高新技术园范围内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在其他区域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补贴。本租金补贴,可以连续申请两年,每年租金补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同一总部企业不可重复享受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且签订奖励兑现合约。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取消被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贴或优惠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享受。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包括财务总监)高管,享受本条款政策。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管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


(一)本办法有效的五年内,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年度单个总部企业高管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在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同额奖励。


(三)按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同额奖励。


(四)子女来厦就学,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第十九条 每年对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总额排名,前10名的企业授予湖里区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同时从中评选10名突出贡献总部企业家,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外地迁入我区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市、区两级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措施,对其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的法人代表,其直系亲属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我区事业单位的,可申请享受事业单位薪资待遇。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认定总部企业和拟奖励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7月集中进行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湖里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加快发展,壮大楼宇经济总量,完善中心城区商务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商务楼宇,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楼,居民住房、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餐饮设施、娱乐设施、科研机构、各类批发市场、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等建筑。


第三条 吸引中小企业入驻商务楼宇。新引进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30%给予同额奖励,第二年起,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给予同额奖励。


第四条 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境外上市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实体,合同利用外资达到2000万美元,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6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40%给予同额奖励,第二年起,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给予同额奖励。


第五条 鼓励开发商务楼宇。


采用只租不售方式的楼宇,在该楼宇入驻的企业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按入驻的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20%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采用租售结合方式的楼宇,在该楼宇入驻的企业合计区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对楼宇业主按入驻的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同额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楼宇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应扣除总部企业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以及入驻楼宇企业在我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区级财政收入贡献。


第七条 入驻楼宇的单个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年度获得奖励金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第九条 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7月集中进行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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