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2〕1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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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2〕1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15日印发


集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厦府办〔2012〕1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街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各镇(街)接到举报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人的食品安全举报或接转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二字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与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依托市食安办、网上信访等受理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转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做好处理情况反馈。


第六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㈠来人举报。


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㈢信函举报。


㈣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㈤其它途径。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㈠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㈡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㈢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㈣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㈤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㈥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㈦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㈧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㈠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㈡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㈢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掌握。


㈣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㈤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㈠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㈡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或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㈢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㈣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㈤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上级部门已经奖励的区政府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主要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区政府给予举报人货值金额4%、2%或1%的一次性货币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㈠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㈡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4万元。


㈢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


㈣货值金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


㈤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违法行为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㈥举报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的,可结合举报等级,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㈧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企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经查实,按照举报等级结合货值数额给予举报人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集美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申报。


㈡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㈢举报奖励申报经审定批准的,由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㈣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在领取奖金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因故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第十三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区经贸局(食安办)年度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通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举报受理单位和案件调查处理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报送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㈠伪造举报材料或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


㈡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㈢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㈣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㈤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㈠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


㈡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对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


㈢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㈣属重复购买相同食品,以索赔为目的的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集美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下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 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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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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