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2〕23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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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2〕23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鼓励企业招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工奖励办法


为缓解本区企业用工困难,鼓励企业多渠道招收员工,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企业成批引进外来劳动力


㈠奖励条件与标准


本区企业事前向区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方案报备,成批同时引入同一地区首次来厦务工人员10人以上(含,下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用工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㈡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三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企业外出招聘备案表(一式两份);


2.企业外出招聘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为该批次录用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㈢审批与支付


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区社保中心、区人社局机关办结核准手续,并将奖励金转到企业账户。


二、鼓励企业员工推荐引进外来劳动力


㈠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本区企业员工通过“亲带亲”、“邻带邻”、“老乡带老乡”方式介绍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到所在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介绍人。


㈡申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辖区企业员工,可委托所在企业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三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企业录用介绍人本人的用工花名册、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个人返乡招聘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为该批次录用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㈢审批与支付


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区社保中心、区人社局机关办结核准手续并将奖励金支付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发给介绍人本人。


三、鼓励外地单位通过远程招聘系统组织推荐劳动力


㈠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通过我区远程招聘系统成功推荐首次来厦务工人员,与本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


㈡申报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可委托本区企业,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三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委托企业申报奖励金的委托书;


2.集美区远程招聘推荐员工备案表(一式两份);


3.集美区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4.企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5.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6.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㈢审批与支付


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区社保中心、区人社局机关办结核准手续并将奖励金支付给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或支付给用工企业并由其转付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


四、鼓励企业扩大吸收本区户籍人员就业


㈠奖励条件和标准


企业每新录用1名本区户籍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行网上报备、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在本企业服务满3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㈡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满足奖励条件的次月起三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向区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企业招用本区户籍人员奖励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为录用该本区户籍人员办理的用工报备花名册(一式两份);


3.企业所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月税收缴交回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㈢审批与支付


区就业管理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区社保中心、区人社局机关办结核准手续,并将奖励金转到企业账户。


五、经费来源


本奖励经费列入区人社局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六、责任追究


企业和个人应据实申请奖励金,不得虚假瞒报。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查实的情况追究责任。


㈠全额退还奖励金,加计银行同期利息;


㈡一年内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


㈢骗取奖励金金额较大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申报人及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七、有关事项说明


㈠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税收缴交集美区的企业。


㈡本办法所称“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来厦之前一年未在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或未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务工人员。


㈢本办法所称“远程招聘劳务输出地组织方”是指当地劳动部门、技工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


㈣引进同一批外来员工,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或三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个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㈤本办法由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㈥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三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厦门市有同类鼓励政策出台且优于本办法,按市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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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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