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1〕125号《思明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思明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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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思明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1〕125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区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思明区医疗救助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思明区医疗救助办法


区民政局 区监察局 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属,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散居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含孤儿),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经街道和社区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三)特殊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给予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按照《关于启动“安康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小额医药补助的通知》(厦思民〔2007〕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可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给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思明区“村改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的其他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已经捐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第九条 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要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工作,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对象可随时提出申请,实行动态审批,各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给予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发票)、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接受其它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程序: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按原有程序及经费渠道办理;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凭缴款发票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审核后,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从区安康基金中结算。


(二)申请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日常救助程序:


1.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区安康中心依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2.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服务未正式实行前,救助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1)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收费单据、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情况、患病情况、社会资助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安康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安康服务中心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审核汇总后送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4)区安康服务中心依据区社保中心的审核意见,提出补助建议后统一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报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5)对符合条件最终予以救助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无异议的通知其本人或委托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额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确实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提交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垫付定额医疗救助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每月从区安康基金中给予结算。


第五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为区安康基金。区安康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资金及专户存款增值部分。


第十四条 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作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街道承担部分年终通过体制上缴。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情况等,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局根据其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协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促进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


第二十五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医疗救助基金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廉洁高效。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办法待市有关文件出台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08]40号)中有关医疗救助的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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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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