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2〕26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41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翔政〔2012〕26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确保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和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该专项资金可滚动使用。


(一)鼓励企业增产多销


1、本年度销售收入比上年度销售收入增长1千万—1亿元的(含),按实际增加额每千万元为一个计算单位,给予1‰的奖励;


2、销售收入增长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照市里奖励办法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3、企业销售收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确认的收入数据为准,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核定企业应得奖励金额,跨年兑现。


4、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预算作为奖励金,若当年实际考核奖励金超过500万元,按实给予增加预算。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突出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1、企业技改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已完成核准备案批复、环评批复、土地规划批复等;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含),且建筑工程投资不能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3、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项目技改部分投资额的10%、其他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择优实施。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资金安排范围。


(三)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积极组织区属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鼓励和引导本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宽中小企业产品销售企业,并按企业实际缴纳标准展位费的50%—100%予以补贴。区财政每年安排不高于50万元资金,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四)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为鼓励辖区企业积极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拓国际市场,防范出口收汇风险,从2012年起对辖区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进行扶持,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由区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


1、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89号)规定的基础上,对为本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每年度再给予担保额4‰的补助。


2、建立区属优质龙头企业融资应急机制。筛选一批近年来在产值、规模、税收增长较好,且使用本地工人占比较大的企业,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后根据工业企业交纳税收的区级增量部分逐年增加,对因市场、订单增加,扩大生产规模而产生流动资金不足时,及时启动重点优质企业融资应急机制,从专项资金中借给企业应急周转。区财政、经贸部门要另行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实施地产工业品目录制度


出台实施区级地产工业品目录制度,开展地产工业品征集工作。对入选我区地产工业品目录,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要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中,我区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四、附则


(一)依法在本区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并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划定标准(即营业收入低于4亿元或从业人员少于1000人)的企业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年元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翔安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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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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