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2〕25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44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厦翔政〔2012〕2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区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0〕194号)精神,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引导和奖励,推动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现结合翔安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企业上市工作的突破:区级上市后备企业达到10 家,重点推进企业成功上市(不包括上市企业迁入我区)。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发改局。区上市办负责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我区企业上市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重点推进和培育企业,负责企业上市的宣传、指导、协调及服务等工作。


(二)落实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三)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规范业务流程,兑现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


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涉及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标准收取。


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的集体土地产权流转共性问题。研究灵活办法,简化手续,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四)建立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区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区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进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是: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有近三年内上市的初步方案。


区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1、自认定后两年内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


2、若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企业仍未上市;


3、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


(五)支持区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区上市办要为拟上市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搭建接洽平台。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在同等条件下,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给予优先申报并倾斜扶持,力促企业做强做大,为上市创造条件。


三、政策扶持


(一)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区政府安排资金1500万元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之后按每个纳税年度全区上市后备企业新增税收的一定比例增加,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二) 实施财税扶持政策


1、区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给予200万元补助;


2、区上市后备企业国内挂牌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现境外上市的,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给予100万元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翔安区的,视同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于我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300~500万元(视企业规模和税收情况确定)给企业高管人员;


4、区上市后备企业报市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三年内(含当年),当年度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级区级留成部分按25%给予带项目资金扶持。如在三年内通过中国证监局核准,转入上市后续扶持,不再享受本优惠;


5、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参照执行上级政策,免征营业税;


6、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三)实施上市后续扶持


1、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区上市企业参与我区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2、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区上市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3、对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计划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4、企业上市后五年内对企业高管在翔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40%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扶持总数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当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级区级留成部分给予25%扶持。


(四)实施企业落地支持


企业异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可参照享受企业挂牌上市200万元的奖励,并于注册地迁入我区当年奖励300~1000万元(视企业规模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确定)给企业高管人员。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持扶对象为注册地设在我区的企业,不包括火炬(翔安)产业区的企业。享受本意见财税资金扶持的企业,其注册地10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所有奖励的资金和扶持的资金。


(二)在本区完成辅导期到外地上市的,企业所享受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我区。


(三)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手续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企业应当在阶段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且每家企业每项资助或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四)凡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经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参照执行。上级规定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不再重复。


(五)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六)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本意见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和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厦翔政[2008]5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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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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