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26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47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海政〔2012〕26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海沧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本区“一村一品”特色项目发展,实现强村富民,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村一品”特色项目是指以村为基本单位,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传统优势和区位优势,通过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使一个村拥有一个(或几个) 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文化、休闲、旅游、体育、餐饮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 “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资金补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项目的村(居)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色项目行业协会等。


第四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可认定为“一村一品”特色项目:


(一)有效促进当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


(二)有效促进特色产品增加销售收入的项目;


(三)在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项目。


区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组织的项目予以优先委托和安排。


第五条 “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坚持效益性、公益性、示范性的原则,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由区、镇(街)两级各承担50%,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每个“一村一品”特色项目,原则上每年接受补助的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所在镇(街)、场申报“一村一品”特色项目补助资金。


(二)各镇(街)、场审核。各镇(街)、场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区农林水利局。


(三)区政府审定。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提出项目扶持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各镇(街)、场应建立所辖村(居)“一村一品”特色项目信息库,并于每年3月前将特色项目信息提供给区农林水利局进行资格预审。


第八条 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镇(街)、场应加强对“一村一品”特色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等情况的,一经查实,收回拨付补助的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申报补助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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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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