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1〕10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1〕102号
各街道办,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创新,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更好落实科技扶持政策,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入驻科技创业园,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湖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湖里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隶属区科技局。
第二章 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湖里区的科技企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且符合厦门市湖里区产业发展方向、厦门市环保等规定;
(三)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20%以上;
(四)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经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企业产品有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潜质。
第三章 入驻申请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或取得专利申请受理的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三)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说明;
(四)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中心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组织专家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符合条件入驻园区的企业,由中心确定,并报备区科技局。
第四章 入驻期限
第六条 企业入驻孵化期限为三年,中心将与企业签订入驻孵化合同,并督促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
第七条 到期未完成孵化任务的企业,中心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孵化。如需要延长孵化期的,则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三年内,入驻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或年度销售收入达300万元以上,可颁发毕业企业证书。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服务
第九条 企业入驻中心,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80%、100%交纳租金。
租金标准价由中心上报湖里区国资办核定。
第十条 中心将协助企业申请科学技术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 中心将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查新等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中心还将对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人事等有关方面的需求提供咨询协调等服务。
第十三条 中心将组织入驻企业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中心履行对被孵化企业的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按需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中心将对违反相关入驻合同、协议的企业予以劝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1年3月21日施行的《湖里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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