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25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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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海政〔2012〕25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海沧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做好对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种植、水产育苗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这些主业在生产、加工、销售上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区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含专业合作社,下同)。


第三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海沧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缴纳税收,以农林种植、水产育苗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农产品经营比重。企业中农产品种植、水产育苗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旅游等涉农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6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居本区同行前列。


1.农林种植业。固定资产规模在4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水产育苗养殖业。固定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元以上;


4.农业休闲旅游项目。固定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无拖欠员工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先进水平。


第六条 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吸纳和转移辖区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经济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本区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济困、奖教助学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六条所要求的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提供证明;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情况及不拖欠员工工资情况,须由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缴纳税收情况,须由区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一)申报表(含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及不欠员工工资情况的有效证明;


(六)企业缴纳税收情况证明;


(七)企业获得品牌证书复印件;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二)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正式行文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及监测


第十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复核;


(二)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查;


(三)审查结果在区、镇(街)公示栏及相关媒体公示一周后,报区政府认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区政府予以授牌表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每三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报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建立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每季度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企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报表,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 在监测期内,已获认定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五)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扶持政策与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已获认定的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享受用于农林种植、水产育苗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等涉农方面的固定资产购置、银行贷款贴息的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每年享受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固定资产购置补助。主要用于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补助,采取“先支后补”的办法,按购置价款70%的金额给予购置补助。


(二)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对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期限在1年以上的银行贷款,按其利息70%的金额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七条 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补助资金,应向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关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固定资产购置补助的,需提供固定资产用途说明、购置发票及相关银行支付凭证;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需提供贷款用途说明书、银行贷款合同、银行付息通知或付息支付凭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参加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及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或当次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在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出现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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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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