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1〕111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1〕111号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本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优抚体系,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打造平安思明,构建幸福思明,提升辖区居民群众安全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负责本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区民政局、区人劳社保局等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评定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各街道、区民政局、区人劳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及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我区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六条 思明公安分局和水陆交通分局分工负责确认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具体工作按照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公综[2011]291号)规定执行。同时,应当加强对基层所队民警的教育培训,明确见义勇为的确认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将确认见义勇为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特殊情况及时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或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其中,被通报嘉奖的,每人奖励2000元至5000元;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每人分别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先行垫付,再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偿。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每月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区分不同情形享受以下抚恤待遇:
(一)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参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三)其他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除享受上述抚恤待遇外,区人民政府另行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褒扬金和住房补助金等共500000元。
第十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被认定为因公(工)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作为因公致残的抚恤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待遇。
除上述抚恤待遇外,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情况,按照一级100000元、二级95000元(即每降低一级减少5000元,以此类推)、十级5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住房补助金。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其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按照每户每月2000元至4000元的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
杂费。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其子女仍在就学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供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助学金,具体标准为:小学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学年2000元,高中(含中专)每学年3000元,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5000元至10000元。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区人劳社保局、区残联等应当优先帮扶其就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区人劳社保局、区残联等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救助和帮扶。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第十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
(一)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福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慈善机构等公益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见义勇为人员捐赠或者捐助。
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抚措施,分别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第七条“表彰奖励”,由区综治办、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联合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第八条“负伤救治”,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确认情况,协调区卫生局、区人劳社保局等部门执行。
(三)第九条“牺牲抚恤”和第十条“伤残补助”,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第十一条“家庭救助”和第十二条“助学成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公示确认后,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第十三条“就业帮扶”,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出具证明,工商、税务、质监、人劳、残联等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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