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2〕109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8:25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2012〕109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


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区电子商务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制订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本规定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列电子商务企业:


(一)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指企业拥有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在线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平台交易服务。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专指自建独立电子商务应用网站并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的企业。


(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指企业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网上或移动支付、数字认证、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等专业服务。


二、扶持措施


(一)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自2012年起三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80%给予奖励。


(二)对石材、机电、服装、电器、大宗商品交易等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和采取商家联盟合作方式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自2012年起三年内,对平台企业发展新的注册收费企业会员或合作联盟企业会员的,每发展一个会员补贴1000元,对每家平台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3年内,按每月30元/m2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按实际承租的面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00 m2;对原已入驻本区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按企业缴纳区级税收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租金补贴。对企业的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年租金,也不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


(四)企业新建独立电子商务应用网站,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支付,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总部位于本区的企业拥有或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实际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给予企业350万元的奖励,分四年予以兑现,自企业取得许可证的当年奖励50万元(2012年以前取得许可证的奖励年限从2012年算起),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奖励100万元。


(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年工资薪金收入形成的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参照本区总部型企业优惠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


三、申请程序


(一)对扶持措施第(二)项规定的发展会员补贴,区经贸局于每季度的首月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首次申报时,可对2012年第一季度以来发展的所有会员一并申报补贴。企业应提交申请表、年度服务协议、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对其他扶持措施区经贸局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应提交申请表、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除扶持措施第(二)项规定的会员补贴、扶持措施第(五)项规定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奖励外,企业享受的其他补贴、奖励总和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区级税收。


(二)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本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区经贸局提请区政府按个案另行研究,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三)本规定涉及的补贴奖励资金按照区街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四)本规定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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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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