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2〕53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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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2〕53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同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区人社局 区残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活动。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及革命“五老”人员的遗偶);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


(六)贫困妇女罹患“两癌”(宫颈癌、乳腺癌)。


第二类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患者。重大疾病是指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三)特殊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是指患有精神病、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需透析者的门诊。对救助对象患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特殊门诊救助,全年累计特殊门诊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住院救助和特殊门诊救助全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2万元。


(四)日常救助。对散居“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发给200元的门诊救助金。


(五)定额救助。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区民政局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区民政局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六)二次救助。对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10000元),经调查审核后,区民政局可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再次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救助。


第二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助解决。


(二)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区民政局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对个人自付仍有困难(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经调查审核后,区民政局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 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每年从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救助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和低保证(或五老证、五老配偶定补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人证等)、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疾病诊断书、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出院小结;


(三)接受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声明。


第十条 医疗救助申请的程序:


(一)住院救助、特殊门诊救助的申请程序。


1、推行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和低保证(或五保证、五老证、五老配偶定补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人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区民政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2、对于医疗救助对象到尚未实行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办理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厦门市同安区第一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作出初审意见报镇(街)、场社会事务办;镇(街)、场社会事务办自收到上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救助的,区民政局将通过转账方式发放救助金。


(二)日常救助的申请程序。对城市“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7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区民政局于每年7月15日前发给200元/人的一次性门诊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和购药。日常救助金由各镇(街、场)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定额救助的申请程序。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同安区医疗救助对象定额救助(二次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场)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定额救助的申请每月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


(四)二次救助的申请程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次年的4月1日至4月10日,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同安区医疗救助对象定额救助(二次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村(居)委会初审,镇(街、场)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区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结存情况,再次给予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医前救助、医中救助等救助方式,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用、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区财政应将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筹集标准由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位医疗救助对象每年不低于150元。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标准,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在财政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对救助基金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区民政局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年度救助资金预算和救助资金使用需求,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对区民政局报送的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医疗救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医疗救助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三十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配合区民政局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细则参照市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安区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同政办〔2007〕106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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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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