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2〕124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2〕12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印发
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物流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归属我区,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自建(含自购)自营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当年起5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前两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的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二)租赁经营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当年起5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前两年按企业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的50%、后三年30%给予奖励。
(三)本办法实施前注册的物流企业,自本办法实施当年起5年内每年按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区级税收30%给予财政奖励。
(四)鼓励参与创建国家级等级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 “AAAA”、“AAAAA”级的前5家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购地自建且注册资金达1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物流企业,供电基础设施(管沟及电缆)配套建设至该企业用地红线处。
第四条 扶持资金从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集美区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三)营业执照、财政登记证(外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政府其他税收奖励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符合市级相关扶持政策的,其中应由我区承担的予以扣除。企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的总额。
第七条 当年企业若发生安全生产等级事故以上的不予奖励;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金,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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