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2〕60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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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2〕6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湖里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里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成立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二)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纳税地在湖里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向楼宇聚集。对楼宇用于入驻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认定后,对楼宇业主按其当年度收取该楼宇租金所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主题楼宇”,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租金发票凭证实施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平均租金的50%,补贴期限两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经营不满一年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九条 已入驻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两年。


第十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


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且当年度网上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均以纳税申报数额为准)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两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即成立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经认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支付服务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行业平台。支持标准为对其实际支付的设备购买费用、宽带接入费用、主机托管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两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争取市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对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3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人才扶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年度工资、薪金(含税收)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员,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奖励期限两年。同时,上述人员的子女来厦就学的,可在区属中学、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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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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