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13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发展的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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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发展的扶持意见》



厦海政〔2012〕139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加快推进海沧进口酒类交易市场发展,形成进口酒类专业市场,依托海沧保税港区的各项优势,提高海沧保税港区货物吞吐量,做强做大海沧保税港区,促进我区商贸业快速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享受本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其中:


(一)酒类经营企业必须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通过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进口业务,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30 万元人民币。


(二)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及在海沧保税港区内设置公共专业服务平台并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经区政府研究确认后可享受本扶持意见的优惠政策。


二、扶持措施


(一)财政扶持


1.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以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的酒类经营企业每年形成的海沧区级地方财力为基数,前三年按照10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后二年按照6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


为鼓励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引进酒类经营企业,原则上财政扶持额度中的10%分配给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90%分配给入驻专业市场的酒类经营企业。


2.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对为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的酒类经营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以其每年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内酒类经营企业提供的配套服务所形成海沧区地方级财力为基数,前三年按照10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后二年按照6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


(二)进口奖励


1.自本意见实施起五年内,通过海沧保税港区一线年进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下同)-1000万美元(不含)的酒类经营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2.5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以海关核定数据为准,下同)。


2.自本意见实施起五年内,通过海沧保税港区一线年进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酒类经营企业,奖励80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每增加500万美元增加奖励4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奖励


自本意见实施起二年内,对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开发商,若其市场内的所有酒类经营企业第一年销售额总和达到10亿元人民币(含,下同),给予经营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销售额总和达到20亿元人民币,给予经营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四)入驻奖励


自本意见实施起二年内,对入驻我区进口酒类专业市场且经营时间满一年的进口酒类经营企业,第一年入驻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二年入驻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仓储租金补助


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对进口酒类经营企业租用政府认定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在海沧保税港区内设置的专业酒类保税仓库,按照其租用仓库发生的实际租金,第一年给予70%的补助,第二年给予60%的补助,第三年给予50%的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原则上每年7月(节假日除外)上旬向区经贸局提出扶持、补助、奖励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企业所得税(按税款所属期)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纳税申报表、各季度电子缴税回单(含次年补退缴回单)及其他税种完税证明;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海关出具的一线进口额核单(报关单);


7.申请仓储租金补助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仓库实际租金的相关票据;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经区经贸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对扶持、奖励金额进行核算。


(三)研究审批。核算结果报海沧区财税三人小组研究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扶持、补助及奖励资金,以国家规定形成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具体数值以区财政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二)新引进的进口酒类经营企业需在工商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至区经贸局进行信息登记方可享受本扶持意见。


(三)享受本扶持意见的进口酒类经营企业,在海沧保税港区进口的酒类需在海沧保税港区内加贴防伪标签。


(四)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取消其扶持申请资格,依法追回其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补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享受本意见扶持措施的对象,若违反“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有关约定的,依法追回其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补助、奖励资金。


(七)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八)本意见由海沧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海沧区进口酒类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海沧区鼓励进口酒类交易市场发展扶持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1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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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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