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74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8:32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2〕74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5月15日印发


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福建省、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解决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集中托养服务对象


集中托养服务工作实施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18周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含),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病情基本稳定,无传染性疾病,长期需要别人照料、家庭确实无力提供照料,自愿申请集中托养服务的智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其中,低保对象优先入托。


三、托养方式


通过专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


四、托养服务标准


智力、肢体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托养或养老等的服务机构,同时必须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的行业标准,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医疗服务等场所和相关服务设施。


对纳入集中托养的智力、肢体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基本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以及必要的基本康复和基本医疗服务,使残疾人在物质生活需求、精神文化需求及情感心理慰籍需求等方面基本得到满足,提升残疾人的生活品质。


智力、肢体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与所服务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托养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且本人或监护人要求纳入托养的智力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集中托养手续: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残疾人证;


4.家庭经济状况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村(社区)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补助条件进行评议,根据残疾人本人愿望、残疾类别和程度及其家庭情况,在《服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上报镇(街)残联。


(三)镇(街)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人的材料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残联。


(四)区残联收到镇(街)残联报送的申请人材料经审核后,将审定结果告知有关镇(街),由镇(街)书面通知申请人,协助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有关托养手续。


六、经费补助


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补助奖励经费由区残联积极争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省、国家的项目支持,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方筹集所需资金。


(一)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费用补助


托养服务申请人享受低保补助的,给予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未享受低保补助的,给予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人及其监护人自行解决。


已享受本意见补助政策的残疾人,不再重复享受本区居家护理补助。


托养费用补助由托养服务机构与区残联按季度直接结算,区残联根据服务机构实际托养的重度残疾人数,按补助标准将经费拨付给托养服务机构。


托养服务机构到区残联结算托养费用补助时应提供《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和《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记录单》等材料。


(二)对托养服务机构的奖励


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符合本实施意见的第四点要求,实际托养重度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含),并与区残联签订提供5年以上(含)优惠残疾人入托服务协议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自符合以上条件之日起,可向区残联申请托养服务奖励。托养服务机构申请的托养服务奖励按实际入托残疾人每人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执行,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残联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切实加强领导,将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统筹考虑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运营管理等问题,合理配置资源。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推动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


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机构的选定、监督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相关具体工作。卫生部门加强对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的医疗康复指导,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医务室,保障托养人员康复医疗需求。民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托养工作基本设施提供支持和帮助。财政部门负责托养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等工作。


(二)坚持公益,加强宣传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要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托养服务机构要针对重度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提供快捷、方便、高质量、人性化的托养服务,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组织及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服务、社会的真诚援助、残疾人及其家属的真情实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区残联要加强对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托养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区财政局每年对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托养补助费用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通过不定期业务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重度残疾人接受集中托养服务的质量。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档案,构建全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工作信息网络。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残联负责解释。今后若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有利于残疾人的规定执行。


附件:海沧区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表



附件下载:



厦海政74号.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057.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