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2〕12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面开展养殖退养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8:4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面开展养殖退养的通告》



厦同政〔2012〕124号





为保护和改善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22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内全面实施生猪、牛蛙禁养和家禽、牛、羊等限养。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具体为:汀溪镇的五峰、造水、汪前、前格、半岭、西源、荏畲、堤内、顶村等9个行政村;莲花镇的小坪、尾林、水洋等3个行政村。


二、目标任务


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内12个行政村全面实施生猪、牛蛙禁养,家禽、牛、羊等实行限养。2012年11月10日前清退所有生猪、牛蛙养殖以及50只以上的家禽场、3头以上的牛场、5只以上的羊场。


三、补偿、奖励标准


对在本次全面退养工作中按时、按要求完成退养,并拆除养殖场所及设施的养殖业主,区政府将给予发放退养一次性补偿费、奖励金(补偿费、奖励金标准见《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养殖退养实施方案》)。


退养后按规定没有再养殖的,政府每年每人给予发放1300元的生态补偿金,补偿时限20年;按失地农民保险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违者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强化监督,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监督投诉电话,区禁养办:7020323,汀溪镇:7155798, 莲花镇: 7552055 。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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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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