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11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猪养殖清退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8:4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猪养殖清退工作的通告》



厦海政〔2012〕119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区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生猪养殖清退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清退范围


海沧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


二、清退时间


海沧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依法清退;个别污染严重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应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进行清退。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清退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单位和个人应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养殖情况真实资料,到养殖场所在镇(街)、农(林)场如实申报登记;逾期未申报登记的,将依法处理。


四、按照本通告进行登记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清退的生猪养殖场,区政府将给予该生猪养殖单位和个人生猪清退补助,其养殖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生猪养殖场,违者将依法责令其关闭或拆除。


六、清退范围内的所有生猪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本次生猪养殖清退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清退。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次生猪清退期间,区农林水利局、区城管执法局、海沧环保分局及海沧国土房产分局等有关部门将加强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本次生猪养殖清退工作。各镇(街)、农(林)场整治工作联系电话:东孚镇:6318286,海沧街道:6088279,新阳街道:6889327,第一农场:6502765,海沧农场:6080691,天竺山林场:6041003,农林水利局:6589325。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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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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