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11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生猪养殖清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生猪养殖清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海政〔2012〕118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区生猪退养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推进“五大战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退对象
(一)海沧辖区2006年开展生猪养殖清退工作保留的生猪散养场所(数量在20头以下的散养户)。
(二)海沧辖区划定为生猪禁养区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猪养殖场所。
二、清退时间
清退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2年10月31日结束。
三、清退补助
(一)对属于2006年清退时保留的养殖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退的,生猪养殖数量在20头(含)以内的,每头生猪给予80或100元补助。其中,生猪重量80斤/头(含)以上的100元,80斤/头以下的80元。生猪养殖数量超过20头的,超出部分由养殖户自行处理,不予补助。
(二)对在海沧辖区划定为生猪禁养区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对象,原则上不予清退补助,但可根据其配合情况酌情给予0-40元/头的补助。
四、清退步骤
生猪养殖清退工作主要由各镇(街)、场具体牵头落实,根据2011年底调查摸底情况,对照2006-2007年退养保留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保留对象的,组织对其养殖设施、养殖数量等情况进行测量登记,经公示、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并清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动员其按时自行清退。清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一)各镇(街)、场就开展生猪养殖清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发动宣传,张贴公告。
(二)各镇(街)、场对辖区内生猪养殖情况进行逐户现场清点。
(三)各镇(街)、场根据补助标准,逐户计算补助金额。
(四)各镇(街)、场对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公示。
(五)区生猪养殖清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场上报的、经公示后的补助金额审核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六)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经费
按照清退补助总金额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各镇(街)、场的测量及雇工、人员补贴、办公、村(居)相关人员补贴奖励等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生猪养殖清退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镇(街)、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清退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镇(街)、场负责辖区内生猪养殖清退的全面工作,并做好宣传引导。
2.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提出生猪养殖清退工作方案,联系区就业管理部门对生猪养殖清退对象进行转业转产培训及推荐就业。
3.海沧环保分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及镇(街)、场负责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组织对有关养殖场所依法进行拆除。
4.区财政局负责清退经费的审批和拨付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清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6.海沧公安分局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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