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2〕83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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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2〕83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3日印发


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四残儿童”


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的扶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印发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0】42号)、《关于扩大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范围的通知》(厦残联【2011】30号)和《思明区关于开辟困难群体帮扶快车道的实施意见》(厦思委办【201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地在本区范围内;


3.精神一、二级残疾人或智力一、二级残疾人或经本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各类一、二级残疾人;


4.居家安养的残疾人或自费在机构安养的残疾人。


(二)申请“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未持证但经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患儿情况确诊;


2.具有本区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也具有本区户籍;


3.7周岁以下脑瘫、听障儿童,7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障、自闭症儿童;


4.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或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四残儿童”。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标准:


1.享受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


2.家庭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100%——130%之间的低保边缘户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户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400元;


3.其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标准:


1.符合补助条件的听障儿童、智障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2.符合补助条件的自闭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3.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


4.多重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康复训练补助按最高标准的补助类别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5.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四残儿童”以及一户家庭有两名以上“四残儿童”在有资质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6.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四残儿童”,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第三条 补助方式。


(一)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方式:


1.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由街道财政先行垫资,按月发放。补助金由区安康服务中心按季度下拨各街道。


2.已享受本市市级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区财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差额补助。


3.在住院期间已享受民政部门补助政策的精神病人不重复享受居家护理补助政策。


(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方式:


1.“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实行个人先交费、再按标准据实补助的方式。补助款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每年5月和11月由区安康服务中心将补助金下拨各街道,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第一次发放区间为上年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一季度,第二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第二季度至第三季度。


2.已享受本市市级“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区财政根据家庭实际承担的康复费用与市级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差额补助,且总补助金额不高于家庭实际承担的康复费用。


3.在机构康复训练的儿童,康复补助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用及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


4.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四残儿童”,享受本项补助后,不能再同时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


5.享受康复补助的“四残儿童”必须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认定具有资质的本市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需要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训练的,须提前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地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资质证明,由市残联审核批准,方能享受康复补助。


6.申请本市市级“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费用发票原件送交市残联审核存档,同时申请区级差额补助的,区残联在审核发票原件后留存发票复印件,作为区级补助凭据。


第四条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并提交残疾人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人医学检查评估意见》证明等材料。


2.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瘫痪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制。


社区居委会应组成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段警等5至7人组成。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入户调查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表决。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出席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评议小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残联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区残联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送区安康服务中心,由区安康服务中心报送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办事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对符合条件最终予以补助的,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将给予补助的人员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享受补助;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情况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残联提出。街道办事处或区残联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7.申请人、社区、街道的申请、审核时限为每月20日前,每月20日由各街道将本辖区申请、审核结果报送区残联,经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从下月开始享受补助;每月20日后提出申请的,列入下月审核、审批计划。


(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四残儿童”监护人应当在每年4月和10月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残疾儿童安康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康复档案及病历资料;


(5)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边缘户家庭提供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的证明;


(6)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各月份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其中,4月份提供上年第四季度至本年第一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0月份提供本年第二、三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在外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须提供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该康复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8)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家庭“四残儿童”未参与机构康复训练而居家康复护理的,提交上述(1)、(2)、(5)项规定的材料。


2.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四残儿童”家庭成员情况、残疾情况、康复训练或居家护理情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制。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残联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4.区残联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送区安康服务中心,由区安康服务中心报送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退回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四残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5.当年4月份已提出申请并获批享受补助的,在10月份再申请时仅需提供《思明区残疾儿童安康救助申请审批表》和训练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第五条 补助资金来源。


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所需经费,列为“安康计划”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安康基金”支出。


第六条 有关要求。


(一)区财政、民政、残联、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把落实此项政策作为区委、区政府惠及民生、关爱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建设“幸福思明”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做到按章办事、公正透明、便民利民。


(二)区、街、居三级要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区“安康基金”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专项监管,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四)监护人必须签署由残联部门统一制作的《护理承诺书》,并履行承诺,做好对重度残疾人的居家护理。


(五)社区居委会要每两月深入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登记,检查登记结果应由入户检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主要检查重度残疾人的生存情况、康复情况以及其监护人是否按照《护理承诺书》内容做好护理。对因补助对象康复而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督促其到相关医疗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补助对象迁移、死亡等情形,应及时掌握并上报区残联取消补助;对监护人三次以上没有按照承诺要求尽到护理职责的,应上报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取消补助。


街道每季度、区残联每半年对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随机抽查。


(六)对因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失职而造成受助残疾人生活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监护人和家庭成员虐待受助残疾人的,各级残联部门将为受助残疾人依法维权。


(七)申请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四残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应当接受有关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不予补助。对经调查核实后,救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由区安康基金管理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对瘫痪在床重度残疾人和“四残儿童”实施康复救助的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10】4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


2.思明区残疾儿童安康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下载:



附件1:思明区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xls
附件2:思明区残疾儿童安康救助申请审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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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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