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2〕172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畜禽养殖分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8:5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畜禽养殖分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厦翔政〔2012〕17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结合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对《翔安区畜禽养殖分区划定调整方案》进行重新修订,并经区三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9日



翔安区畜禽养殖分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厦府办〔2012〕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养殖禽类数量在50只以上的,或者养殖畜类数量在20头以上的。


二、下列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城市建成区,新店镇、马巷镇、内厝镇及新圩镇镇区的建成区;


(二)大嶝岛、小嶝岛全部范围;


(三)古宅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园和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养殖的除外),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厂、户)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关闭、拆除,逾期不关闭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依法处理。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从事少量畜禽养殖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政辖区范围内,除本方案第二条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其余区域为禁建区。禁建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对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四、对于禁建区内本方案实施前既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处于以下范围的:


(一)居民区及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古宅水库集雨区、大帽山石壁水库一重山(翔安界)范围内的区域;


(三)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四)古宅溪及东溪南支流、内田溪及九溪合流段两岸外延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工业区、医疗文教科研区、地热资源及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上述区域范围必须在2013年10月31日前自行关闭、拆除,逾期不关闭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关闭。处于其余范围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法按照职责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符合法定条件、已批准畜禽养殖的,但未能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及污染严重的,经治理未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五、区农业部门要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各镇(街、场)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村(居)民在畜禽养殖规划区内依法从事标准化、规模化养殖。


六、本调整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9年10月29日印发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畜禽养殖分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厦翔政〔2009〕12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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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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