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2〕51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8:51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厦湖府〔2012〕51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根据湖里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具体方案的通知》(厦湖委办〔2012〕28号)的通知,就调整计划生育低保户生活补助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
自2012年4月起,补助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
三、发放方式
补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资金渠道
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
五、其它说明
本次调整的生活补助金即为(厦湖府〔2011〕14号)规定的计划生育低保户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更名是为区别于低保金。
六、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31日止。《湖里区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保障金的通知》(厦湖府〔2011〕14号文同时作废。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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