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2〕12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2〕125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4日印发
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商贸、餐饮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收归属我区的商贸餐饮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新成立的商业零售企业(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除外),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当年起五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前三年按100%计算,后二年按50%计算。
(二)新建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商贸项目,其所需供电基础设施(管沟及电缆)配套建设至企业用地红线处,并且自纳税当年起五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其缴纳的区级税收:自营及购置经营的,前三年按100%计算,后两年按50%计算;租赁经营的前三年按50%计算,后两年按30%计算。
(三)新成立商业连锁企业总部的,自纳税当年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前三年按100%计算,后两年按50%计算。
(四)新建专业市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市场营运管理企业自纳税当年起五年的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前三年按100%计算,后两年按50%计算。
(五)专业市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实行统一结算的,给予市场营运管理企业电子结算平台及硬件投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六)新开办餐饮企业(不含酒店餐饮),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自纳税当年起给予五年的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前三年按100%计算,后两年按50%计算。
第三条 扶持资金从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金申报
企业申报资金应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美区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
(五)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企业符合市级相关扶持政策中应由我区承担的扶持资金应予以扣除。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若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扶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奖励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指的营业面积,自建的按产权证、租赁的按租赁合同所确定的面积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是指对下属连锁店实行统一结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专业市场是指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和替代性商品的场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