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办〔2012〕5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关于同安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以奖代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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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林局区财政局关于同安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以奖代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2〕5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为加强“一村一品”以奖代补专项基金管理,确保该项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更好地推进“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结合《同安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以奖代补基金管理办法》(厦同政办〔2008〕33号)执行情况,区农林局、财政局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同安区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


以奖代补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同安区农林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实现强村富民,区政府决定建立“一村一品”奖励基金,对“一村一品”特色农业项目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是区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专项用于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种导向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每年安排100万元,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市以上各级未指定项目单位的“一村一品”扶持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设立“一村一品”扶持资金专账,专门用于核算和反映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村一品”奖励基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效益性、公益性、示范性原则,实行“重点扶持、先支后奖”,采取“区级出资、集中申报、奖励到项、验收兑现、分级监管”的管理办法,每年集中申报和验收奖励一次。


第六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的扶持对象是承担“一村一品”特色农业项目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行业协会。


“一村一品”扶持项目管理、指导工作经费以及“一村一品”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引进示范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不得从“一村一品”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七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的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打造优质产品。村委会或成员3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牵头申报的“一村一品”项目,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各奖励2万元。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产品1项认证的奖励;“一村一品”专业村拥有2个以上区域特色明显的特色产品的,可申报2个产品各1项认证的奖励。


(二)培育地产品牌。村委会或成员3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主导农产品采取统一商标注册并统一包装的,奖励2万元;“一村一品”特色农产品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和20万元(本级财政不重复奖励)。“一村一品”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由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全国和省级农交会、农博会、食博会、绿博会、农展会、农超对接会等大型展会展销推介的,分别奖励0.8万元和0.5万元;参加厦门特色农产品展销会的,奖励0.2万元。


(三)开展试点示范。每年由镇(街)、场推荐,区农林局和财政局选择确定“一村一品”示范村3-5个,每个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农产品初加工与保鲜储藏项目建设、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已经被确定为区级示范村的,5年内不重复申报。


获得全国、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基本条件是: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示范带动能力强、在农业部门“一村一品”项目信息库登记备案。


(四)发展合作组织。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满一年,并报区农业部门备案、农民成员达30人、已开展经营活动、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成员个人账户并上报会计报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成员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农民成员达30人、50人和100人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和3万元。


第八条 已获得市、区财政支持(扶持、奖励、补助)的项目,本专项基金不再重复安排奖励扶持。


第九条 “一村一品”以奖代补基金的申请报批程序(一)项目申请


项目单位可按以下几种类型提出申请


1、培育地产品牌和打造优质产品的项目,在商标获准注册、著名和驰名商标获得确认、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获得通过后申报,须分别提交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产品包装物样品或照片、著名或驰名商标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农业三品”认证证书。各种证书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交镇(街)、场查验后退还;


2、参加省级以上大型展会展销推介的,由负责组织参展的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3、申报区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须提交镇政府(街)、场推荐函、示范单位发展情况简介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4、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附本及复印件、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全体成员出资清单、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填报《同安区“一村一品”奖励基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由区农林局统一设计格式)及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送交所在镇(街)、场经济发展(农业)服务中心。各种附报材料须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镇级审查


镇(街)、场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每年8月底前集中向区农林局申报。


(三)区审核确定


区农林局联合财政局组织对奖励扶持项目进行论证和复核。确定扶持的项目,由区农林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 扶持资金拨付的方式


扶持项目确定后,区财政局按下达的文件精神,按期将扶持资金拨至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设立的专账。


项目单位接到区农林局、财政局扶持项目文件后,直接到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办理拨款手续时,须提交奖励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一式二份,分别由区农林局、财政局留存。


第十一条 镇(街)、场应组织对所属各村的优势产品、主导产品、特色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生产规模、参与生产经营农户数、产品竞争力、发展潜力、制约因素等情况,引导各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包装推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条件的项目,报送区农林局建立“一村一品”项目信息库。


每年集中申报的项目所需扶持资金若超过当年可使用奖励基金额的,参照项目库相关信息,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示范作用等择优扶持;未获得扶持的项目可在下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一村一品”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收回拨付的资金且今后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农林局、财政局和各镇(街)、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每年对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将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情况报区农林局和财政局。


第十四条 “一村一品”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由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关于扶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发展以奖代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同政办〔200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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