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2〕103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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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翔政〔2012〕103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三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以下简称“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做好对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认定和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区政府予以授牌表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成立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市翔安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区同行前列。


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500万元以上,吸纳(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


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


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7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不欠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农业产业经济发展带动作用较大;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第八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吸纳和转移本区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本市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济困、奖教助学、敬老爱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提供证明;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情况及不欠员工工资情况须由区人社局提供证明;企业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须由区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或金融评信机构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及不欠员工工资情况的有效证明。


(六)企业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七)企业获得的品牌证书及注册商标复印件。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


(二)各镇(街)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后,行文向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对各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审定结果在区、镇(街)公示栏上公示一周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及区委常委会议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3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已获认定或正在申报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一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或其当次申报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


(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监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五)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有关纪律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确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8月29日印发的《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08〕9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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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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