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195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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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12〕195号





区各直属企业:


《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区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和《厦门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和区直属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区直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


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结合实际,分类考核。按照区直属企业的行业特点、主营业务、发展阶段、经营规模、竞争水平和承担的经济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考核。


(二)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分配制度,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经营业绩考核作为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制定考核分配制度要坚持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适当兼顾公平,合理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职业素养。


(五)渐进改革,逐步健全。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探索长期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进考核分配制度的市场化、规范化。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区国资领导小组进行考核。


第二章 薪酬构成、确定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难度和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


基本年薪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基本年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基数×薪酬分配系数


基本年薪基数在综合考虑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市直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直属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规模、盈利水平、职工人数以及所处行业等因素确定。


2012年—2014年任期内基本年薪基数确定:海投集团28万元、城建集团24万元、海旅集团24万元。以后任期根据上述因素进行调整,并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确定为1,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个人能力、水平以及所任职位,承担的责任、风险,对企业作出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并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在0.95-1之间确定,其他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在0.8-0.9之间确定。


第九条 在国有资本保值的前提下,基本年薪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因企业经营结果造成国有资本减值的,原则上应按减值率的4~10倍扣减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基本年薪。具体由区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企业因清产核资、减员增效、改革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划拨、重组,导致确定基本年薪的因素发生变化,其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已确定的在当年内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挂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当年企业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单列,由企业设置明细账户,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子企业兼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董事会界定其本职和兼职,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薪酬。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或离职的,按照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内的所有延期绩效年薪。


第十九条 区直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经核准的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它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领导小组和各相关主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具体指标及其计分办法见附件 1 )。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3.经营和管理费用水平率=考核年度经营和管理费用之和÷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二)分类指标


根据区直属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承担政府政策性、社会公益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针对企业管理薄弱环节,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确定特别的考核分类指标。


1.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考核年度实际工程投资完成额÷考核年度政府计划工程投资完成额


2.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确属必须进行概(估)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否则相应考核扣分。


3.政府项目工程决算完成情况


(1)政府项目工程决算报审及时率


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完整的决算资料。


(2)政府项目工程决算审核误差率


建设单位在报送政府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应事先详细审核政府项目工程造价并向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报告意见书,单个项目经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核减率误差超5%的应予以扣分。


4.政府项目工程合格率


所有2009年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


5.政府项目工程财务结算完成情况


根据区财政局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6.招商引资完成情况


根据区投促局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⒎完成市政维护质量(城建集团适用)


根据市、区相关部门的考评结果综合评价。


(三)评议指标


主要4项指标: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完成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突击性任务,配合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及环境保护。


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由区国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委、办、局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三年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四项指标(具体指标及其计分办法见附件 2)。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和任务下达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每年二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区国资领导小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应指标,对照同行业本市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基本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本企业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区国资领导小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本市及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主要指标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前一任期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三)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下达。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发文,明确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区国资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国资领导小组对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领导小组报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区国资领导小组报告任期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立即向区国资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5月1日之前,企业负责人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结果,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领导小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区国资领导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领导小组反馈。


第二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区国资领导小组,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区国资领导小组根据三年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三)区国资领导小组将考核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领导小组反馈。


第四章 绩效年薪确定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领导小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作为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绩效年薪按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1.5×基本年薪×(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60)÷40


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以60分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按以下公式计算:


绩效年薪=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薪酬分配系数


薪酬分配系数由董事会确定,并报区国资领导小组核准(详见第八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延期至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本息,利息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三条 对于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对业绩优秀及在管理增效、改革重组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励(实施细则见附件3)。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能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扣减绩效年薪:


(一)对于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或者期初核定效益指标为亏损,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加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考核当年的绩效年薪。


(二)对于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三年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10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政〔201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3.特殊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进行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


一、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方法(基本分值100分)


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海投集团45分;城建集团40分;海旅集团45分)


1.利润总额指标(海投集团20分;城建集团20分;海旅集团2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少于目标值的1%扣1分,最低为0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海投集团20分;城建集团15分;海旅集团20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扣分,每低于目标值0.3%扣1分,最低为0分。


3.经营和管理费用率(海投集团5分;城建集团5分;海旅集团5分)


等于或低于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0.1%扣1分,最低为0分。


(二)分类指标计分(海投集团43分;城建集团48分;海旅集团43分)


1.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海投集团15分;城建集团12分;海旅集团15分)


=考核年度实际工程投资完成额÷考核年度政府计划工程投资完成额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得分,最低为0分。(如因客观因素调整投资计划,以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意见为准。)


在该指标项下增加“前期项目完成率” 考核内容。(海投集团3分;城建集团2分;海旅集团3分)根据发改局计算的年度政府项目前期项目完成率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值占目标值的比重计算得分,最低为0分。


2.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海投集团8分;城建集团8分;海旅集团8分)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项目超概(估)算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按项目考核扣分,每个项目扣1分,最低为0分;项目超概(估)算已办理审批手续,但系因项目代建单位前期工作不细致导致项目投资超概(估)算10%以上、30%以下(含30%)的,每个项目扣0.2分;超概(估)算30%以上,每个项目扣0.5分。


3.政府项目工程决算完成情况


⑴政府项目工程决算报审及时率(海投集团5分;城建集团5分;海旅集团5分)


目标值100%,即: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完整的决算资料。工程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有1项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决算资料,扣0.5分;工程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工程有1项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决算资料,扣0.8分; 工程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有1项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决算资料,扣1分,最低为0分。


⑵政府项目工程决算审核误差率(海投集团4分;城建集团4分;海旅集团4分)


目标值100%,即:建设单位在报送政府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应事先详细审核政府项目工程造价并向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审核报告意见书,单个项目经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核减率误差超5%的应予以扣分。决算送审价在100万以下(含100万),每个项目扣0.1分;决算送审价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含300万),每个项目扣0.2分;决算送审价在300万以上、500万以下(含500万),每个项目扣0.3分;决算送审价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含1000万),每个项目扣0.5分;决算送审价在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3000万),每个项目扣0.6分;决算送审价在3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含5000万),每个项目扣0.8分;决算送审价在5000万以上,每个项目扣1分


4.政府项目工程合格率(海投集团2分;城建集团2分;海旅集团2分)


目标值100%,即:所有2009年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1项工程未验收合格,扣1分,最低为0分。


5.政府项目工程财务结算完成率(海投集团4分;城建集团4分;海旅集团4分)


目标值100%,即:完成考核年度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根据区财政局确定的工作计划考核,一项工作计划未按要求完成扣0.2分,最低为0分。


6.招商引资完成情况(海投集团5分;城建集团5分;海旅集团5分)


目标值100%,即:完成考核年度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任务。根据根据区投促局考核结果综合评价。所有指标全面完成得满分,每出现一项指标未完成扣去相应分值。


⒎完成市政维护质量(城建集团适用,8分)


根据市、区相关部门的考评结果综合评价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若环境卫生方面的考评名次未达B组前两名,且得分未达到85分,则每出现一次扣1分;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城市道路绿地管理考评应达到前三名,第四名扣0.5分,第五名及以后扣1分,受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直接影响厦门创文明成绩得分出现一次扣2分。最低为0分。


(三)评议指标计分(海投集团12分;城建集团12分;海旅集团12分)


综合考察评价结合关键事件评议考核。企业出现未达考核指标要求的关键事件或行为均应扣分。


1.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海投集团3分;城建集团3分;海旅集团3分)


2.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海投集团2分;城建集团2分;海旅集团2分)


3.完成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突击性任务,以及配合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工作(海投集团3分;城建集团3分;海旅集团3分)


4.廉政建设、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维稳工作及环境保护(海投集团4分;城建集团4分;海旅集团4分)。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三年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四项指标考核得分之和。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30分)


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与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三年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区国资领导小组确认的结果为准。计分办法: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或等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扣1分;低于目标值且低于100%时,得0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基本分20分)


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分办法: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扣1分,最低得0分。


三、不良资产比率(基本分20分)


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00%


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帐+未处理资产损失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计分办法: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扣1分,最低得0分。


四、三年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基本分30分)


根据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情况计分:每得一次85-100分(含85分),得10分;每得一次75-85分(含75分),得9分;每得一次60-75分(含60分),得8分;每得一次40-60分(含40分),得7分;每得一次20-40分(含20分),得5分;每得一次20分以下,得3分。


附件3


特殊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在任期考核中设立特殊贡献奖励,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改革重组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第一名且在该阶段中年度考核结果都为第一名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7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


3.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改革重组优秀企业奖”:


1.任期内,对所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所涉及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绩效明显提升,在所监管企业居于前列的。


2.任期内,把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实现企业改革重组,所涉及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绩效明显提升,在所监管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实现企业上市。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区国资领导小组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提出奖励方案,对获奖企业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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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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