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2〕12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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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2〕1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湖里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经营城市资产所得收益,包括土地收益、经营性资产租售和转让收益以及特许经营权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取得的用于成片开发项目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建程序审批原则;


(二)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原则;


(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四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制定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制区级财政投融资前期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和下达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立项审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六)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审定;


(七)开工报告审批;


(八)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五条各部门在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的职责:


(一)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全程的实施、跟踪、协调管理和进度督办工作;


(二)区发改局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立项审批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建设中与职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核、监督和项目建设中与职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四)区建设局负责办理项目涉及建设方面的审批和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区审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监理制和审计制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


第八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建议,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年度投资计划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财政性投融资计划建议报告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建设内容等。


第十条区发改局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街道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并商区财政局后,编制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财政投资额、财政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安排;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区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新增项目或需增(减)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又未能及时调整的,需向区发改局做出书面说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到下年度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概算三阶段审批制度。对区政府已确定的,规划条件较为成熟,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已基本确定的项目,可采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实行项目立项、初设概算两阶段审批。对建设方案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完备且设计深度达到“初设”要求的,可实行合并审批。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的基建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投资计划,区财政局编制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环节。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项目选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第十九条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制。区发改局可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由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性质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投资估算的0.5%-1%幅度内申请项目前期经费。项目前期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该项目的总概算。基建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区前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转报市发改委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项目申请,区发改局在规定期限内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列入财政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的基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基建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将申请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权限审批:总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区发改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予以批复;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区发改局统一收件,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


(三)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选址意见;


(四)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局出具的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


第四章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七条 由于技术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概算超过估算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审批:概算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投资的,须经区发改局批准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概算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投资10%以上且超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批复;概算投资超过批准估算投资20%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程序重新办理项目审批。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须书面通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部门参与方案评审工作,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送审的概算审核资料包括:


(一)项目概算审查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等;


(四)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五)市规划局的方案批准文件;


(六)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条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同时也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变更


第三十一条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代建。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及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采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但依据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由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后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重新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及超范围、超标准、超投资施工。施工中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业主提出,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设计变更投资额低于5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由项目业主会同代建、设计、监理等部门共同签认;


(二)设计变更投资额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项目业主须书面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设计变更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或设计变更投资额小于30万元但在中标价5%以上的,项目业主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区发改局提出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设计变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须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履行项目基建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事先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资金的拨付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财政性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收支预算情况,并商区发改局后编制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资金预算。


第三十七条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期间,累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其余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予以拨付。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限内保修金。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资金应经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签署意见,并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由区财政局核拨。


第七章 竣工验收、决算和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区财政直接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由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项目后评价小组,有选择地开展后评价组织工作。


后评价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后评价小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报告区政府。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违规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概算审核、控制价审核、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


(四)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五)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对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实施的监督管理不予配合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限期甚至无限期禁止其从事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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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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