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2〕15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2〕159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8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印发
集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软件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本办法施行起两年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归属我区、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承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营企业。
从事应用软件经营的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登记权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下称双软证书)。
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双软证书。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双软证书。
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须经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厦门市动漫企业”。
从事软件出口及承接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证书之一:(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证书;(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5)双软证书。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1.规模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期限自第一次享受奖励年度起五年。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区级税收均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2.重点企业奖励。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进入省政府软件骨干企业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定额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定额奖励。
3.科技人员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自当年起 5 年内,前 3 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 2 年按50%的数额奖励给企业,可用于企业科技人员的奖励或者企业科技创新与研发的投入。
以上所述科技人员奖励,自第二年起四年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财政奖励。
4.无偿资助。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规定,取得厦门市或省级以上财政与科技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优秀骨干人才产业化项目,按其所获得的项目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
5.贷款贴息。企业贷款当年纳税总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且已经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照其缴纳的区级税收的20%给予贷款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期限自贷款之日起 2 年。
6.融资担保:
(1)企业可按照集美区融资担保政策享受融资担保;
(2)企业可提供企业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反担保措施,质押率最高不超过50%;
(3)企业购买软件园三期的经营场所,办理按揭贷款后,可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按揭款合计数的60%。在产权证办妥之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在产权证办妥之后,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外,还必须在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将“按揭抵押登记”变更为“房地产权抵押登记”,将房产二次抵押给区担保公司;
(4)企业申请融资担保的,第一年免收担保费。
7.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在本区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立项,从优资助”。
第四条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要求,自本办法施行起两年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我区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资助10 万元。
第五条 凡介绍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企业成功入驻软件园三期的群众团体、单位、个人,在其引进的企业投入营业后,可一次性获得该项目实收资本的3‰的中介奖励。
中介单位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免费服务的,由入驻企业出具证明,每入驻一家企业,给予中介机构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软件人才培训基地与软件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
第七条 对于区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八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申请办理扶持奖励的程序为:
1.第三条第6项之融资担保,企业直接向区担保公司申请办理;
2.第五条之中介奖励,由中介单位(团体、个人)直接向区投资促进局申请办理;
3.除上述两条以外的扶持奖励,由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局提交申请,经区投资促进局初审,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申请奖励时,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1)扶持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4)企业入库期纳税证明(第三条1、3、5、6项);
(5)国家、省、市立项或获得称号的证明材料(第三条第2、4项);
(6)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创办企业等相关材料(第四条);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企业奖励和无偿资助、第四条规定的项目资助外,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区级税收。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从当年安排的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列支,纳入区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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