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2〕79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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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2012〕79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本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直接融资在经济建设投资中的规模和比重,帮助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机制,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服务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推动本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简称“上市服务办”),上市服务办挂靠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努力形成增资、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批次梯度推进格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由区领导召集,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投资事务局、区科技局、街道办事处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参加,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问题。必要时邀请市上市办、厦门证监局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及其遇到困难问题可书面报送区上市服务办汇总,由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服务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四)建立服务工作机制。涉及后备企业办理改制上市有关手续,区直各部门应给予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即时办结。实行“一企一员”服务推进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要规范引导、帮助改制;对改制的企业,要引导优化股权,做大做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夯实上市基础;对拟上市企业,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上市前的困难问题,协助配合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抓住重点,做好企业上市培育


(一)大力发展股份制企业。引导有意愿且有可能上市的规模企业或多个关联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加强辅导,特别是对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产业,要予以服务、引导、推进,构建一批有一定规模、能发挥龙头作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根据本区实际,有重点地培育一批有改制上市意向、发展前景好、利润增长快、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等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其改制上市的指导及重点扶持。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适时通报资本市场新要求和发展动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做好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街道推荐、区发改局(上市服务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本区上市后备企业(简称“后备企业”)。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其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企业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2.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3.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有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三、政策支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


(一)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二)后备企业通过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三)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四)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实现挂牌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后备企业以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境外母公司或境外控股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的,上市募集资金中6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本区且在上市后12个月内资金到位,后备企业上市前一年度在本区缴纳区级税收超过100万元,即给予后备企业奖励100万元。同时,上市后24个月内实际返程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则相应给予20万元奖励,但奖励额不超过后备企业上市前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注册在本区以外的上市企业(包括后备企业在境内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企业注册地、税收迁至本区的,一次性奖励该上市企业200万元。


(七)后备企业境内异地买壳、借壳上市,上市企业注册地、税收迁至本区之前,募集资金中20%以上返程投资到本区,按照后备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当年比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后备企业奖励,以后年度按照比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增量部分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返程投资比例为募集资金的20%以上40%以下的,奖励比例为20%;返程投资比例在40%以上60%以下的,奖励比例为40%;返程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0%。期限自后备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当年起三年。


(八)民营后备企业上市前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转为增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九)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直各相关部门一律按收费下限标准收取或免收。


(十)后备企业属科技型企业的,还可享受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十一)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拟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地产工业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9〕103号)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十二)201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意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企业改制上市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本意见未明确的,其具体扶持措施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区发改局(上市服务办)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其它事项


(一)原《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思政〔2008〕106号)出台后、本意见生效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可按本意见申请扶持、奖励。


(二)本意见中涉及的募集资金或融资额是指首次上市直接融资总额。融资额为外币的,以投资本区实际资金到位日的外汇中间价计算。


(三)本意见中的返程投资是指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或买壳、借壳上市后将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区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1)增加在本区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在本区投资设立新企业;(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3)对专利、商标、技术秘诀、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4)其他经区政府部门认定的投资。


(四)本意见中涉及的“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剥离被收购的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


(五)本意见扶持政策兑现,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纳税所属街道办签署意见后,由区发改局(上市服务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审批。


(六)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思政〔2008〕106号)同时废止。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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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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