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2〕170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9:12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2〕170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思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七项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的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承办。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思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办理。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参照《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规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必要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


(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区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 区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区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听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八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九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区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附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八条法律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向区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九条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未依照本制度提请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思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咨询论证建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六条遴选进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八条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区政府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下,依照《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过召开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决策听取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做决策的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区长在决策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讨论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做出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区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决策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法、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第十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强化行政决策责任,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失误,惩处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领导集体成员和参与决策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以下简称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利益、社会秩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决策过错后果的,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防止决策失误发生。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决策过错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二)决策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三)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


(四)决策未经集体讨论的;


(五)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决策的。


第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八条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行政决策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人员在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090.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