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2〕176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翔政〔2012〕176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更好的保护我区耕地资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翔安区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8月23日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厦门市翔安区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第三条 按照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和严厉打击等三项原则,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减少占用和破坏耕地。
第四条 设施农用地建设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区级及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三)工商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且注册地址在翔安区的涉农企业;
(四)承担市级及以上菜篮子基地的企业或合作社。
第五条 设施农用地选址范围应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域之外,规范设施选址。其中附属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须做好“占一补一,先补后占”。
第六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开发行为,设施农用地申请人与区国土部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可以就土地使用、复垦等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及土地复垦协议书》。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审批程序,镇(街、场)接到设施农用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勘察,对申请人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及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区国土房产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区长审批。镇(街、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房产分局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职能范围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加强批后管理。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或者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各镇(街、场)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要负起具体监督管理责任,要把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进行全程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要计入违法用地,责令设施使用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按规定予以纠正、依法查处。
第九条 设施农用地审批使用期限为五年。审批期满后继续从事设施农用地生产的,设施农用地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
第十条 设施农用地建设涉及征占用林地的,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农林水利局、区国土房产分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