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2〕138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9:17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集府〔2012〕138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厦府〔2012〕219号)精神,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提高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任务


进城务工人员是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就读公办学校比例是贯彻落实国家“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的集中要求,是开展创建教育强区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以及市政府与我区签订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书既定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提高城市新增劳动力综合素质,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措施,深化办学和管理体制创新,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


我区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的总体任务是:到2012年秋季,全区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比例达90%以上;此后逐年提高,到2015年达到100%。


二、着力提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比例


(一)做好随迁子女就学基本情况的统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对基础教育事业的统计口径,结合我区实际,我区随迁子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1、非本市户籍,其父(母)到我区务工,需随父(母)到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或户籍在我市农村,随父(母)到我区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生父(母)须在我市务工一年以上;


3、学生本人及父(母)须在我市暂住,暂住证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4、学生父(母)须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近一年度须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此统计口径如实核算随迁子女数,为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的计算提供准确数据。


(二)加快建设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根据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根据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抓紧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公办学校:新建杏东学校、杏北小学、新亭小学、滨水学校、西亭十年制学校、窗内小学、后垵九年制学校、双塔小学等小学及九年制学校;扩建灌口中学、灌口中心小学、实小集美分校、杏滨中心小学;迁扩建后溪中学;改扩建上塘中学、顶许小学。着力增加学位,确保逐年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校的比例。


(三)最大化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学位,适当扩大班生额,适当增加班级数量,努力新增学位,最大化接收随迁子女。


(四)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统一下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等“四公开”原则招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对未经批准、非法举办、质量较低的民办学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1.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组织对现有民办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年检,科学确定学校的办学规模,核定最高班级数和学生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不得超过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根据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新生名册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确认学籍编列学号。


2.规范民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后,只有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仍有余额的情况下,方可接收转学插班生,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期中途原则上不随意接收插班生,小学的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初中的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3.根据省教育厅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要求,民办学校的学籍一律纳入电子学籍管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或扩大招生规模,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儿童入学。民办中小学超过核定招生规模擅自多招收的学生或未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转入的学生不能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努力让随迁子女享受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一)推行小片区管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将现有的五所民办中小学校全部纳入我区公民办中小学的小片区管理范围内,根据地理远近和质量优劣进行结对子,以优质公办校为龙头校,通过师资互派、联片教研、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辐射带动,协助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


(二)推行委托管理。根据《厦门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农村薄弱学校委托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教基〔2012〕31号)精神,拟选拔若干所基础较好、条件较优的民办学校由办学优良的公办中学或小学进行委托管理。经区教育局评估后,双方约定托管权利和义务,由区教育局委托公办学校派出管理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推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理念,提高师资素质,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课堂规范等,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让随迁子女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三)认真落实委托管理的政策支持。


1.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根据办学基本成本由财政予以支持的政策,在现有小学每生1600元/年、初中每生2400元/年基础上生均公用经费提高500元/年,提高部分除市财政补助60%外,即补助生均300元/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所补经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补助。今后相关补助标准政策若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支持创建标准化学校。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2〕76号)精神,市财政对托管学校按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每所学校6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


3.培训教师。对被托管的民办学校校级领导、教师,区教育部门统一纳入计划组织培训,与公办教师共同开展教研,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共享公办教育资源。对托管双方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的管理模式,让被托管的民办学校共享公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教育局、编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集美公安分局、地税局、集美土房分局、集美规划分局和各镇街有关领导组成。各镇街、区属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加强监督检查。为进一步落实当地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区里将成立考核小组,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工作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考核:1、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书的落实情况;2、规划建设一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完成情况;3、最大化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情况;4、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区考核小组由区教育局、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区教育局。考核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月报表制度,按季度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建立通报奖惩机制,对各单位落实本意见所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093.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