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2〕173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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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翔政〔2012〕173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39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我区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的重要性


在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正在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载体。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存在着发展思路不明确、组织制度不够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发展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不高、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不强、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及指导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社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持续发展。因此,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把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作为指导、协调、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推进农村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抓手,落实各项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促进专业合作优势的充分发挥,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目标要求


(一)基本思路


推进示范社建设必须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本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依托区域优势资源、主导产业、特色产品,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搞好服务,规范和壮大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


每年围绕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区级示范社,力争到2015年底,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50个,使全区拥有一批产业特色突出、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示范社。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确保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商标注册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的同类农户高出20%以上。符合市、省、中央级示范社建设标准的,推荐参加各级示范社评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组织形式规范。一是依法登记注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工商登记,且运行时间在1年以上。登记的成员身份、人数以及出资额度要和实际情况相符。二是经营场所相对稳定。在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的明显位置悬挂合作社标识牌匾以及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图、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等。


(二)经营管理民主。一是依法成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和监事长(或执行监事)。二是组织机构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并附所有参会人员的签名。三是合作社章程符合本社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章程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四是合作社实施重大项目及每次向上级申报资金扶持项目须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签章(会议参加人数不少于社员总数的2/3)。五是重大事项决策方式民主规范,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三)产权关系明晰。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村集体等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合作社使用的房屋、设备、车辆等资产,应履行相应手续,明确产权。


(四)财务管理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完整。二是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三是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能够保证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盈余按交易额和出资额进行统筹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后的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按账户内记载的本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五是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六是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五)带动农户较多。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成员达50户以上。同时,带动一定数量的社外农户。但是与社外农户交易比例不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六)产业基础牢固。合作社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涉及产业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七)生产标准化高。一是合作社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并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产销专业合作示范社必须拥有本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销售的产品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认证。二是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向合作社成员供应生产资料的价格基本上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并确保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三是有比较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为成员提供统一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农产品运输、储藏和分拣(装)加工等服务。


(八)经营能力较强。合作社成员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产销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以上,种植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达到60万以上,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销售收入达到120万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较大。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品牌影响力强。合作社统一使用自主注册的商标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确立注册的集体商标和包装。自主注册的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


(十)诚信、合作意识好。合作社要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履行合同、信贷保险、产品销售、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好诚信和较高公众评价。合作社内部能够积极开展资金互助、生产互助以及生活互助活动,增强合作社成员合作意识和合作凝聚力。合作社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项目,必须是直接统一服务于社员的产前、产中、产后或与社员共享共受益,严禁独占独用或他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管理


(一)资格评定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申报初选、督促指导和考评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每年10月期间,区下达评选任务后,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书面形式向镇街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由镇(街)组织初审后报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示范社建设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本年度区级示范社初步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表彰和奖励。


(二)管理监测


1.对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坚持标准,可进可出。


2.对区级示范社每年监测一次。经监测审核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社资格,收回授牌,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3.在区级示范社运行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现其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拒绝参加监测的,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创建示范社或专项项目任务下达计划建设要求运营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五、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监察局、区工商局、马巷镇、新店镇、内厝镇、新圩镇 、大嶝街道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翔安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领导小组,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由区经管站负责,主要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协调服务、指导和扶持工作,共同推进以示范社建设为导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各镇街也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与责任科室、负责人员,研究制定本镇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规划与具体推进措施,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与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区、镇(街)要按照分类培训、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业务培训、轮训制度。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能人进行培训,组织业务交流学习活动,普及合作社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其认识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社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造就一批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带头人”。通过“专家进社、辅导员联社”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农业技术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指导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经营服务能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努力培育典型。要围绕全区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方向,根据不同地区的主导产业、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因地制宜地引导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提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要整合各方面的生产技术力量,适时、多层次、全方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认真组织对示范社建设典型事例及示范社带头人先进事迹的总结和经验交流,树立起一批可学、可比、可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政策扶持,建立激励机制。一是被评定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申报市级示范社和落实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的基础条件,今后必须评为区级示范社方可申报市级以上示范社,自2013年度起,中央、省、市、区级各类合作社扶持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区级以上示范社申报实施。二是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经费。由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重点对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组织业务交流和考察学习活动,宣传普及合作社知识和相关政策、业务知识。


本实施意见由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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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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