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3〕3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重大行政决策若干制度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重大行政决策若干制度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3〕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湖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湖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区政府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编制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制定征地拆迁、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计生、科技教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本区重大财政性资金支出和重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六条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本制度,做出严谨的咨询论证结论。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区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区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2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于举行听证15日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申请者。
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二十条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组织单位负责人或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区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区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区政府法制办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等进行法制审查,防止出台违法决策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有关决策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法律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
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下,依照《湖里区人民政府若干制度》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做决策的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四条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区长在决策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三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评价)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评价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为决策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决策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决策执行单位有多个部门的,由主要执行单位牵头成立决策评价工作组,负责决策评价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组织一次决策评价;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决策评价。
第三十九条决策评价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情况与决策制定目标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决策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包括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对决策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章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决策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决策人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第四十七条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决策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主管决策事项的负责人;决策人,是指有决策决定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若干制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