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3〕49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3〕49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随着海沧开发建设的逐步深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被征地人员和退养渔民大幅增加,转移就业和民生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好本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和退养渔民的转移就业和民生保障问题,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工资性补贴购买岗位政策
(一)扶持对象:招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35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属国有企业。
(二)扶持措施:按每人每月以当年度本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海投集团、城建公司。
二、实施社保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区各类用人单位、经灵活就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扶持措施:
1.招用根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文件认定的八类就业困难人员(出具被征地证明的被征地人员和退养渔民),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
3.招用本区除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户籍人员,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差额给予补贴。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
三、实施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就业奖励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区各类企业。
(二)扶持措施:招用本区新增劳动力和本区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工作三个月及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300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实施上岗就业补贴政策,促进本地劳动力稳定就业
(一)扶持对象:本区从未就业或者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进入本区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就业人员第一年300元/月、第二年150元/月的就业补贴。每个就业人员只能申请1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就业补贴。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
五、实施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一)扶持对象:
1.本区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创业扶持对象);
2.本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二)扶持措施:
1.创业扶持对象可申请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2.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及以上的企业可放宽至15%)的本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贴息的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
六、实施创业奖励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本区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创业扶持对象)。
(二)扶持措施:
1.创业奖励。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成功申请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在海沧区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4000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创业扶持对象创办企业、在海沧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一年以上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当年度招用本地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3人及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交社保的,给予每年1万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户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励。
3.创业项目奖励。本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1000元奖励;创业项目被5人及以上采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优质项目奖励,并在项目推介会上给予重点推介。
4.实行免费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专家技术支持、提供创业项目等服务。
5.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区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首次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的各项收费。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镇(街)、团委、妇联、工商局。
七、实施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进职业学校就读培训补贴政策
(一)扶持对象:在本区各类职业学校进行学历教育的本区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二)扶持措施:
1.免学费。
2.在校期间每人每学年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
3.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技能初级以上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三)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
八、加强技能培训,以培训促就业
(一)扶持对象:
1、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新成长的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
2、本区用人单位及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扶持措施:
1.免费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妇联举办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1+1群”创业培训。
2.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新成长的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并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3.职业培训机构培训的补贴。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新成长的劳动力、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自愿参加厦门市各级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含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和安监、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在半年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标准的100%补贴;培训后半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不超过10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25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不超过3000元/人。
(三)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妇联、各镇(街)。
九、提高弱势群体补助水平
(一)实施保障性生活补贴政策
1.扶持对象:本区50-59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及退养渔民。
2.扶持措施: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保障性生活补贴。但已经按月享受退休金、养老金、养老补助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3.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二)提高低保补助标准
1.扶持对象:本区城乡低保户。
2.扶持措施:按照最新低保标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四个法定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每户每节发放500元的慰问金。
3.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三)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扶持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
2.扶持措施:依照《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救助。
3.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十、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实施办法:
1.依托区政务信息中心,建立海沧人社局信息技术中心,通过网络建设将本区所有劳动力就业人员数据进行汇集、分析、筛选,帮助了解全区劳动力就业状况。
2.建立本区劳动就业保障信息普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区劳动力入户调查,摸清家底,及时更新,为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服务。
3.实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服务平台,为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服务。
4.实施目标管理,对年度就业任务指标进行项目分解,责任到人,并列为镇(街)、村(居、场)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二)责任单位:区政府办、人社局、各镇(街)
本实施意见将根据执行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作出修订,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海沧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的实施意见》(厦海政办〔2012〕55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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