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3〕104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设立工业销售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设立工业销售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3〕104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区商贸业发展水平,加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区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业销售公司、各类贸易公司(不含汽车销售类、房地产销售类和石油类企业)予相应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扶持范围
享受本意见的工业销售公司、各类贸易公司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且在海沧区汇总缴纳税收,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零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纳入区经贸局、区统计局相关统计。其中,工业销售公司指以工业企业为主体设立的贸易公司。
1、自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区外工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工业销售公司、我区工业企业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回的工业销售公司,均认定为第一类销售公司。
2、我区各类贸易公司,以及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工业销售公司,均认定为第二类销售公司。
二、扶持措施
(一)对第一类销售公司
参照“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从其入统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的部分给予奖励,第1-2年给予80%奖励,第3-5年给予40%奖励。其中,属于我区的工业企业(工业销售公司母公司)当年纳税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二)对第二类销售公司
参照“现有总部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从其入统起3年内,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增加部分给予30%奖励。其中,属于我区的工业企业(工业销售公司母公司)当年纳税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若工业销售公司和贸易公司在连续三个年度中,第二个年度税收贡献额低于第一个年度、第三个年度高于第二个年度,则第二个年度不能享受上述增量奖励,第三个年度的增量以其高第一个年度的增加部分计算。
三、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报。每年6月、7月,由销售公司或贸易公司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业企业及其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第一类销售公司自享受优惠政策当年起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第二类销售公司自享受优惠政策当年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须返还企业在我区已享受本意见的奖励;
3.工业企业及其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税务部门出具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原有销售公司、贸易公司还需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上年度工业企业及原有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将相关申请资料送交区财政局对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进行核算、区统计局对纳入统计情况进行核算。
(三)初步审定。由区经贸局呈报分管区领导予以审定。
(四)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或区领导牵头的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请进行研究批准。
四、其他事项
(一)本扶持意见所述年营业收入和社零数据以区统计局核实的数据为准。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工业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的母公司可根据“一企一策”精神,申报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本着重叠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总部企业“一企一策”相应优惠或是商贸服务业其他扶持政策。工业销售公司、贸易公司及其母公司年度获得的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我区地方税收贡献额。
(三)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海沧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9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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