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3〕30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9:35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3〕30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集美区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2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企业在岗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为我区加快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升级转型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应坚持“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的目标原则,围绕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转型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凡工商登记和纳税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在岗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帮助员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须为厦门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的,除按政策享受市财政培训经费之外,区财政再给予奖励。


三、企业组织在岗员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区财政奖励标准为: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及以上700元/人。每名员工一个年度内参加多个工种、级别的培训,按就高原则只给予一个工种相应级别的奖励金。


四、每年3月31日前,由企业提供以下材料向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前一年度奖励金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集美区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奖励金申报表》;


2.上年度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汇总)花名册;


3.参训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年度12月份企业税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区人社局自受理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批准等内部流转程序,并在收到申请单位转账收据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转到企业账户。


六、本奖励经费列入区人社局部门预算管理,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七、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金的管理;人社部门对培训报名、办班、检查、考核、发证、补贴等环节进行监督并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实行实名制的网络软件管理系统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奖励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本区有关鼓励企业员工提升培训的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集美区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奖励金申请表


2.集美区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汇总)花名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106.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