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3〕87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集美区农林水利局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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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集美区农林水利局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府办〔2013〕87号





各镇、街,各农、林场,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禽业生产发展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集美区财政局


(2013年7月31日)


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业的影响,促进我区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当前禽业生产发展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3〕42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稳定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5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3〕127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次性财政补贴


(一)补助对象。2013年3月底,存栏500羽以上的家禽(蛋鸭、肉鸡、肉鸭、鹅、鸽、鹌鹑)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按照存栏数,给予家禽(蛋鸭、肉鸡、肉鸭、鹅、鸽)每羽2元、鹌鹑每羽0.2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补助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填报《家禽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应养殖(免疫)档案凭证,向镇(街)、场农业部门书面申请。


2.核实。镇(街)、场农业部门采取查阅镇级存栏(免疫)档案,结合实地走访调查的形式,对《申请表》所载存栏数量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公示。将核实的养殖场及存栏数在所在村(居)委会上墙公示七天。公示中有异议的,由各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重新调查,并重新公示。


4.镇级汇总。各镇(街)、场负责汇总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编制《家禽规模养殖场申请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区农林水利局。


5.核查上报。区农林水利局根据镇级汇总材料,牵头组织镇(街)、场和区财政部门联合开展抽查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数据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后由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联合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6.补助金拨付。市级将核定的补助金额下达给我区,区财政部门按照配套比例落实区级补助资金后,一并拨付各镇(街)、场,并由相关的镇(街)、场一次性足额发放给相关的申请单位。


二、已经出台的其它补贴


种禽养殖场、蛋鸡场和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的补贴按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关于稳定我市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55号)办理。


三、严格家禽存栏数量统计核实


(一)镇级核实。各镇(街)、场农业部门要认真核对镇级存栏(免疫)档案,强化实地走访调查,严格把关,不得虚报。


(二)抽查检查。各镇(街)、场要认真核实存栏数,对辖区上报的存栏数的真实性负责。区联合检查组将按镇级汇总上报的养殖场(户)实际数量的10%比例,采取查阅资料或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一经发现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要按照规定的配套比例及时落实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各镇(街)、场要切实加强对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足额向养殖场兑现补贴资金,及时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各单位要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各禽类养殖场及企业务必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附件:1.家禽规模养殖场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家禽规模养殖场申请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集府办〔2013〕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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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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