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3〕91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91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
为构建完善的助学体系,解决本区生活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就学保障问题,实现所有困难学子均能顺利完成学业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圆梦”助学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下列对象,在校就读小学、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在校研究生)期间,经申请可获得“圆梦”助学金:
(一)本区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孤儿,下称低保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是指经社区和街道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厦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圆梦”助学金标准
(一)本科与研究生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
(二)大专类: 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6400元;
(三)高中与中专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2400元;
(四)初中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600元;
(五)小学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低收入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元。
三、下列对象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范围
(一)休学、中途退学或已毕业的;
(二)脱产、函授、自考、成人高考的;
(三)自费择校或出国学习的。
四、申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居委会据实填报《思明区“圆梦”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在校生证明;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证或街道核实的低收入证明。
(二)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居委会公布栏集中公示5天,如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符合助学申请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汇总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通过银行将助学金打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圆梦”助学对象应上在每年6月1日至8月15日提出申请(大学新生可延期至8月底),逾期不再受理。助学金实行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圆梦”助学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二)社区、街道要对“圆梦”助学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并逐户登记造册。
(三)申请“圆梦”助学金的学生及其家庭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助学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助学金外,不再受理其助学申请,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因家庭成员突发疾病、遭遇灾祸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在校生可能辍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申请助学的,从区安康基金或慈善会申请,受理程序按照区安康计划和区慈善会相关规定办理。
(五)《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08〕40号)中有关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的助学申请中止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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