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3〕130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9:4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3〕130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


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同政〔2009〕107号),继续推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晚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适用于本区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对符合参保条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自筹资金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0元参保补贴。享受区财政一次性20000元参保补贴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贷款贴息优惠。


第四条 对符合参保条件,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筹资困难的,且符合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5000元参保补贴,贷款参保产生的利息由区财政全额补贴。退养金每月至少留存300元作为参保人的生活费,其余退养金用于返还参保贷款。


参保贷款最高限额为42333元,且不得高于个人实际参保缴费金额(应缴保费扣除区、镇、村各级参保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金融机构要继续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参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各镇(街)、场,村(居)要密切配合金融机构的贷款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本补充办法实施前,原参保人员已享受参保补助或参保贷款贴息的,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追补提高。补充办法实施后,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补充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补充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112.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