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3〕28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28号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思明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思明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与财务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或表决权)所占比例超过50%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 企业监督管理实行外部监督和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含区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含企业财务预算制度、内部议事规则、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五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属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履行国有资产主管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向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同时依据《思明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向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经营与财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监督企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检查和监督投融资、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制定企业绩效考核办法,下达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年度经营成果;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和推进企业改革和重组等等。
第八条 控股集团母公司(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母公司)的主要职责: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职工考核与工资分配制度;制定企业内部议事程序,按照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严格对外投资管理,坚持可行性分析;拟定企业改制方案;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开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的采购遵照《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区级未规定的按市级规定执行。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管理保障体系。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思明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组织项目评估和论证,防止盲目投资或重复建设,并保证优先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
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等工程开发性质的企业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视同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管理。
第四章 消费性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工资总额,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的增长必须遵循“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同时,工资增长要控制在厦门市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合理增长区间以内。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亏损企业的工资、奖金和补贴发放水平(尤其是企业经营者)。亏损企业职工的当期平均工资水平不得高于全市职工当期平均工资水平。亏损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和补贴,微利企业允许适当发放奖金和补贴,但是,不得因发放奖金和补贴造成企业亏损。
第十四条 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企业,其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薪酬待遇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主要针对企业自营业务经营效益及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企业一般员工(企业负责人除外)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报备或报批制度,一般员工人均年工资增长率低于上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上年度全国消费者物价指数(即CPI)两者的平均数的,报区财政局备案,禁止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造成企业亏损;一般员工人均年工资增长率超平均数的须上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内部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在企业工资总额即定的基础上,视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企业职工、派往下属区属企业或其他区属企业挂职或任职的人员,只能在其中一个企业领取工资、奖金、补贴等和享受福利待遇,并且不得在派驻企业(或兼职企业)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审核,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企业日常消费性支出实行审批制度。金额5万元以上的单笔消费性支出,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购建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确实需要的个别项目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并按照“第三章 货物采购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宅,不得用公款为职工装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购置车辆要符合生产经营的需要,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并报区政府批准。亏损企业以及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购置车辆。
第五章 对外投融资、拆借、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融资实行报批制度,须上报区政府批准。融入资金明确用于指定的项目的,不得挪作他用。控股集团内的企业可在年初上报各自融资规模(融资总额)至集团母公司,由集团母公司审核汇总后将集团总的融资规模(即当年预计的融资总额)上报区政府批准,在经批准的融资总额内,按集团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实施,并允许控股集团内企业内部资金进行必要的综合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企业应计入资本公积。该部分资本公积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核销政策性开发建设项目亏损。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受区委、区政府委托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盈亏由区政府承担。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政策性开发建设项目由区政府认定。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结算,经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确认。应由区政府承担的项目亏损,报区政府审批核销。
政策性开发建设项目收益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初全额上缴区财政局,确实需要弥补其他政策性开发建设项目亏损、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或留存企业的,企业应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券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发展战略,原则上不对非主营业务和非盈利性项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对外投资报酬率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集团母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报区财政局,并严格限制第四级次及以下企业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政策性、非控股及非境内投资项目,应报区财政局核准(其他投资项目报区财政局备案)。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提交项目核准请示文件(备案提交投资项目备案表),随附投资决策机构决议、主管部门或上级企业审核意见、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纳入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应当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决策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所出资企业报区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需要,要求企业附加提交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合资合作意向书、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对外投资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于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投资项目,要重新论证项目的发展前景,提出相应的措施。对外投资项目应定期进行清理,对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
(一)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股控制权转移的;
(二)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国有出资人利益的;
(三)发生其他重大情况变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的。
第三十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禁止企业对外从事商贸活动(市场经营企业除外)、对外拆借和对外担保(担保公司除外)。
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期货、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经集团母公司批准,控股集团内的企业之间可互相担保。企业对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账逐笔登记,并跟踪监督。
第六章 成本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等,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前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捐赠(含赞助,下同)等行为。捐赠财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须经集团母公司研究通过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捐赠财产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政府批准。企业申请捐赠报送的材料包括企业对外捐赠的请示、决策机构决议或相关会议决议和具体捐赠方案(方案包含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企业本部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对外捐赠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合并报表净利润的2.5%。亏损企业及依靠财政资金进行运营的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章 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包括盘亏、毁损、报废、调拨、出售、置换等,应填列具体事项、原因及金额,按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进行处理。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按内部管理规定办理核销。
第三十六条 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催收记录、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取得确凿证据。对债务人死亡或破产造成的坏账损失,在取得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以其遗产或者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书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及内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因管理不善、人员渎职造成损失的,企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原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企业产权变动,如公司制改建、兼并、分立、转让、出售拍卖、清算等,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章 资产出租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制订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出租行为。企业资产出租前应制订出租方案。
第四十条 企业对外出租财产时,应公开发布信息,采用招标、竞价、询价等方式,实现出租效益最大化。
第四十一条 鼓励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单个招租底价每年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原则上应在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竞争招租择优确定。属于特殊招商引资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到期后应重新公开竞争招租。
第四十三条 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集团母公司研究决定,其他资产出租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纳入企务公开内容向企业职工公示,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四条 重大资产出租项目及出租期限达到10年以上(含10年)的资产出租项目,企业应将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出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租赁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第九章 利润分配及其他事项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七条 企业当年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20%的比例上缴区财政局。
第十章 财务报告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连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审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报表审批。
第五十条 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区财政局有权对其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或一级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集团(或本企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范内部职责及权限。
第五十二条 街道下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思政办〔2007〕68号)同时废止。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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