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3〕83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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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83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化“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工作,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帮扶对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成为扶助对象:


1.户籍在本区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口。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亡故、子女康复或户籍迁出我区后,终止救助帮扶。


二、救助帮扶内容


(一)开展亲情关怀


1.心理疏导服务。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对新出现的或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心理疏导,及时开展精神抚慰,并为需要咨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区计生协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结对帮扶服务。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特殊关爱服务档案,根据每户家庭实际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帮扶措施。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等开展帮扶活动,建立志愿者结对、部门结对等挂钩帮扶关系,开展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区计生协会、区人口计生局)


3.上门走访慰问。计生部门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列为慰问对象,对计生困难失独家庭慰问金按一般计生困难家庭慰问金额的两倍以上发放。所需经费由专项救助资金承担。(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


4.再生育服务。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育妇在49周岁(含)以内、有生育意愿,但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不能自然受孕、自愿实行人工辅助技术受孕(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的给予首次再生育补助,补助标准为厦门市物价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费用标准的80%,补助经费按规定由市、区财政各50%比例承担。区人口计生、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双方意愿,为其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医学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妇幼保健院)


5.收养领养服务。民政部门对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领养福利机构的儿童。并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区民政局)


(二)提供经济救助


6.设立经济帮扶专项救助资金。每年从上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0%作为专项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资金。(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区财政局)


7.实施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伤残,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家庭,经区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确认审批后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专项救助资金承担。(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区财政局)


8.实施特殊家庭经济扶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专项养老补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49-59周岁的,在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扶助金基础上,增加发给400元的养老补助金;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含)以上的,在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扶助金基础上,增加发给600元的养老补助金,所增加的经费按规定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共同承担;对年满70周岁的特殊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对年满80周岁的特殊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200元高龄补贴。(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


9.实施特殊家庭意外紧急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害或重大疾病等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经区计生协会、财政等部门确认审批后,由生育关怀资金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救助。(区计生协会、区财政局)


10.实施特殊家庭抚恤补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49周岁的男(女)方出现死亡、且家庭有遗属的,经区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确认审批后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2000-5000元的补助。(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


(三)提供居养保障


11.实施居家养老补助。提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以社区居家养老为主,对男、女方年满60周岁的,经对象资格确认后,每人每月由政府为其购买服务,确保每星期不少于4小时的服务时间,其中3小时家政服务,1小时医疗服务。(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区卫生局)


12.优先机构养老安置。对年满60周岁的孤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政府优先安排入住敬老院;在有设立日托机构的社区,优先为特殊家庭对象提供日托服务。(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


13.鼓励社会养老参与。对社会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接纳自愿入院的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的,参照安康养老助养基金资助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补助。(区民政局、区人口计生局、区计生协会)


(四)提供医疗救助


14.实施医疗补助。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规定标准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15.提升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举办讲座、上门义诊等方式,为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区卫生局)


(五)拓展优惠措施


16.提供就业优惠服务。“幸福工程”项目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优先于一般计生困难家庭的援助和项目倾斜,采取资金量翻一倍、救助期延长一年的办法,资助计生失独家庭发展生产、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区计生协会、区人社局)


17.提供免费保险保障。每年为本区符合投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购买一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以增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应对意外伤害能力。(区计生协会)


18.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区司法局、区人口计生局)


三、保障措施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以政府为主导,区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区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司法、计生协会等部门配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帮扶行动作为民生项目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街道、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帮扶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结对帮扶等长效机制,定期报告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相关部门要联合互动,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保障措施的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帮扶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财政、卫生、司法、人社部门要突出保障优先帮扶,人口计生部门要把计生特殊家庭关怀作为生育关怀服务主要项目。


(三)加强督促检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行动关系民生,惠及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影响深远,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帮扶行动的指导,规范帮扶行动的程序,督促有效运作,各街道每年要对帮扶行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区结合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组织督查。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


(二)救助帮扶对象的政策性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按闽人口发〔2008〕22号文件执行。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办法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四)省、市今后若出台同类项目救助内容、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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