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3〕10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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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3〕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 月21日


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民保〔2009〕98号)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民〔2012〕2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及人员,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街)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家庭及人员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及人员,以及区、街民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救助的对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区(街)民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救助的特殊家庭或人员(如失独困难家庭等)。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实施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


1.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万—3万元之间的(含3万元),救助标准为1千—2千元;


2.个人自付医药费在3万—10万元之间的(含10万元),救助标准为2千—1万元;


3.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1万—3万元。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酌情给予2千元—6千元的救助。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个人仍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分类救助:


1.在上高中(含中专)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千元;


2.在上大学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千元。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酌情给予1千元以内的救助。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求助的,经审批单位审定后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类型参照上列四项救助标准酌情给予救助。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审批。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和区民政局认定的对象由区民政局审批;持有本区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和街道认定的对象由所在街道审批。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救,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家庭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街道审核,区民政局(街道)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临时救助工作流程:


(一)困难家庭的户主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居务公开栏和申请人居住小区或居住楼道张榜公示2日,接受群众监督。并由申请人填写《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


(三)街道应当自收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属街道审批的3日内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属区民政局审批的应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湖里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附件3),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各街道每个月将救助汇总表向区民政局报备。


(四)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通知街道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湖里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附件3),并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区民政局必要时可进行核查。区民政局直接救助的特殊对象,由申请人填写《湖里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后,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救助金。


(五)对因突发性灾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特殊家庭或人员,按救急原则可简化程序,予以直接救助。


第十条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以及能证明在本区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原件)、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原件、复印件及补助、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因事故灾害造成的特殊困难,需提供社区、街道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学费证明原件及己接受相关单位救助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


(五)区、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区(街)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金的经费预算。临时救助金由区、街财政分别承担,区级财政负责由区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金,街道财政负责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预算经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进行安排,其中区级财政按现有户籍人口数安排预算经费,各街道根据本街道持暂住证(或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人口数安排预算经费。区民政局审批的临时救助金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与区财政结算。临时救助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金发放。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无法办理银行卡或急需救助的采取现金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因区域性水灾、旱灾、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二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湖府办[2013]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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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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