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3〕7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和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9:45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和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集府〔2013〕75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2013年5月16日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集府〔2012〕124号)和《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集府〔2012〕125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集美区鼓励物流业发展奖励办法》(集府〔2012〕124号)第三条修改为:“购地自建且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从变电站至企业用地红线处的供电管沟及电缆或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按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决算价的100%给予补助”。


《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集府〔2012〕125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购地自建且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商贸餐饮企业,从变电站至企业用地红线处的供电管沟及电缆或架空线路的建设费用,按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决算价的100%给予补助,并且自纳税当年起五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按其缴纳的区级税收:自营及购置经营的,前三年按100%计算,后两年按50%计算;租赁经营的前三年按50%计算,后两年按30%计算。”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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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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