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3〕11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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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3〕117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关于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


保税物流业务的意见


为更好地利用保税港区的保税功能、政策优势和现有的仓储、物流设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帮助国内外企业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提高物流配送效率,使保税港区成为各类企业运营全球市场和全球资源的基地,就鼓励企业在保税港区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一)现有的在海沧保税港区内办理工商、税收登记的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贸易企业。


(二)在保税港区工商、税收登记,新设立的符合海关注册登记条件,从事进出口分销和国际贸易的物流、贸易企业。


(三)租用海沧保税港区仓储、物流设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在海沧口岸申报并纳入保税港区业务统计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入驻奖励。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入驻保税港区的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企业并正常运营的,第一年入驻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二年入驻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三年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转型奖励。对保税港区内现有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三年内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保税港区注册和缴纳税收的区域性原材料采购和成品销售、分拨配送中心,并有实质性运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奖励。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开展保税物流业务企业,当年保税物流货值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保税物流货值达到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5万元人民币;保税物流货值达到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保税物流货值达到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


(四)仓储费用补助。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对租用海沧保税港区企业厂房、仓库、堆场等设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并纳入保税港区业务统计的,给予租金补助。


当年保税物流货值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人民币。


当年保税物流货值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当年保税物流货值达到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人民币。


当年保税物流货值达到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人民币。


当年保税物流货值达到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上的,其租用场所发生的实际租金全部补助,最高30万元人民币。


(五)经营扶持。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新入驻保税港区的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企业,根据其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所缴交税收海沧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六)鼓励扩大进口。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在保税港区新注册企业,一线年进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一线年进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三、其它事项


(一)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情况,以海关出具的数据为依据,由保税港区管委会审核确定。


(二)企业租用保税港区内厂房、仓库、堆场情况,以租用合同为依据,由保税港区管委会审核确定。


(三)企业缴交税费情况,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依据,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四、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以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由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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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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